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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慈---《洗冤集錄》
《洗冤集錄》是中國古代法醫學著作。南宋宋慈著,刊於宋淳祐七年(1247),是世界上現存第一部系統的法醫學專著。
洗冤集錄序
卷之一
一、條令
二、檢復總說 上
三、檢復總說 下
四、疑難雜說 上
卷之二
五、疑難雜說 下
六、初檢
七、復檢
八、驗屍
九、婦人
十、四時變動
十一、洗罨
十二、驗未埋瘞屍
十三、驗墳內及屋下葬殯屍
十四、驗壞爛屍
十五、無憑檢驗
十六、白僵死瘁死
卷之三
十七、驗骨
十八、論沿身骨脈及要害去處
十九、自縊
二十、被打勒死假作自縊
二十一、溺死
卷之四
二十二、驗他物及手足傷死
二十三、自刑
二十四、殺傷
二十五、屍首異處
二十六、火死
二十七、湯潑死
二十八、服毒
二十九、病死
三十、針灸死
三十一、扎口詞
卷之五
三十二、驗罪囚
三十三、受杖死
三十四、跌死
三十五、塌壓死
三十六、外物壓塞口鼻死
三十七、硬物癮痁死
三十八、牛馬踏死
三十九、車輪拶死
四十、雷震死
四十一、虎咬死
四十二、蛇蟲傷死
四十三、酒食醉飽死
四十四、醉飽後築踏內損死
四十五、男子作過死
四十六、遺路死
四十七、死後仰卧停泊有微赤色
四十八、死後蟲鼠犬傷
四十九、發冢
五十、驗鄰縣屍
五十一、辟穢方
五十二、救死方
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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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宋慈著的《洗冤集錄》已經有實體書出版了最新的版本是上海古籍出版社的,還有群眾出版社的,06年,也可以看看朋友如果有網銀的話可以直接去淘寶購買如果住在送貨方便的地區,也可以考慮到當當,卓越等支持送貨上門的網站購買,這個很方便,卓越經本人查實,是有這本書賣的再不行的話就去新華書店吧,正版已經出版了,有售希望我的答案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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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錄》,法醫著作,又名《洗冤錄》、《宋提刑洗冤集錄》,4卷。南宋宋慈(惠父)著,成於淳祐七年(1247年)。全書由檢驗總說、驗傷、驗屍、辨傷、檢骨等53項內容所組成;並對犯罪、犯罪偵察、保辜等有關斷案、法吏檢驗格式程序等,亦詳加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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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段:
洗冤集錄序
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蓋死生出入之權輿,幽枉屈伸之機括,於是乎決。法中所以通差今佐理掾者,謹之至也。年來州縣,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選,更歷未深,驟然嘗試,重以仵作之欺偽,吏胥之奸巧,虛幻變化,茫不可詰。縱有敏者,一心兩目,亦無所用其智,而況遙望而弗親,掩鼻而不屑者哉!慈四叨臬寄,他無寸長,獨於獄案,審之又審,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為欺,則亟與駁下;或疑信未決,必反復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虛被澇漉。每念獄情之失,多起於發端之差;定驗之誤,皆原於歷試之淺。遂博採近世所傳諸書,自《內恕錄》以下,凡數家,會而稡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見,總為一編,名曰《洗冤集錄》,刊於湖南憲治,示我同寅,使得參驗互考,如醫師討論古法,脈絡表裡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針砭,發無不中。則其洗冤澤物,當與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淳佑丁末嘉平節前十日,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閣、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參議官宋慈惠父序。
賢士大夫或有得於見聞及親所歷涉,出於此集之外者,切望片紙錄賜,以廣未備。慈拜稟
卷之一
一、條令
諸屍應驗而不驗;初復同。或受差過兩時不發;遇夜不計,下條准此;或不親臨視;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當,謂以非理死為病死,因頭傷為脅傷之類。各以違制論。即憑驗狀致罪已出入者,不在自首覺舉之例。其事狀難明定而失當者,杖一百。吏人、行人一等科罪。
諸被差驗復,非系經隔日久而輒稱屍壞不驗者,坐以應驗不驗之罪。淳佑詳定。
諸驗屍,報到過兩時不請官者;請官違法或受請違法而不言;或牒至應受而不受;或初復檢官吏、行人相見及漏露所驗事狀者,各杖一百。若驗訖,不當日內申所屬者,准此。
諸縣承他處官司請官驗屍,有官可那而稱闕;若闕官而不具事因申牒;或探伺牒至而託故在假被免者,各以違制論。
諸行人因驗屍受財,依公人法。
諸檢復之類應差官者,差無親嫌干礙之人。
諸命官所任處,有任滿賞者,不得差出,應副檢驗屍者聽差。
諸驗屍,州差司理參軍,本院囚別差官,或止有司理一院,准此。縣差尉,縣尉闕即以次差簿、丞,縣丞不得出本縣界。監當官皆缺者,縣令前去。若過十里或驗本縣囚,牒近縣,其郭下縣皆申州。應復驗者,並於差初驗日,先次申牒差官。應牒最近縣而百里內無縣者,聽就近牒巡檢或都巡檢。內復檢應止牒本縣官而獨員者,准此。謂非見出巡捕者。
諸監當官出城驗屍者,縣差手力、伍人當直。
諸死人未死前,無緦麻以上親在死所,若禁囚責出十日內及部送者,同。並差官驗屍。人力、女使經取口詞者,差公人。囚及非理致死者,仍復驗。驗復訖,即為收瘞。仍差人監視;親戚收瘞者,付之。若知有親戚在他所者,仍報知。
諸屍應復驗者,在州申州;在縣,於受牒時牒屍所最近縣。狀牒內各不得具致死之因。相去百里以上而遠於本縣者,止牒本縣官。獨員即牒他縣。
諸請官驗屍者,不得越黃河、江、湖,江河謂無橋梁,湖謂水漲不可度者。及牒獨員縣。郭下縣聽牒,牒至,即申州差官前去。
諸驗屍,應牒近縣而牒遠縣者,牒至亦受。驗畢,申所屬。
諸屍應牒鄰縣驗復,而合請官在別縣,若百里外,或在病假不妨本職非。無官可那者,受牒縣當日具事因在假者具日時。保明,申本州及提點刑獄司,並報元牒官司,仍牒以次縣。
諸初、復檢屍格目,提點刑獄司依式印造。每副初、復各三紙,以《千字文》為號鑿定,給下州縣。遇檢驗,即以三紙先從州縣填訖,付被差官。候檢驗訖,從實填寫。一申州縣,一付被害之家,無,即繳回本司。一具日時字型大小入急遞,徑申本司點檢。遇有第三次後檢驗,准此。
諸因病死謂非在囚禁及部送者。應驗屍,而同居緦麻以上親,或異居大功以上親至死所而願免者,聽。若僧道有法眷,童行有本師未死前在死所,而寺觀主首保明各無他故者,亦免。其僧道雖無法眷,但有主首或徒眾保明者,准此。
諸命官因病亡,謂非在禁及部送者。若經責口詞,或因卒病,而所居處有寺觀主首,或店戶及鄰居並地分合幹人,保明無他故者,官司審察,聽免檢驗。
諸縣令、丞、簿雖應差出,須當留一員在縣。非時俱闕,州郡差官權。
諸稱違制論者,不以失論。《刑統·制》曰:「謂奉制有所施行而違者,徒二年,若非故違而失錯旨意者,杖一百」。
諸監臨主司受財枉法二十匹,無祿者二十五匹,絞。若罪至流及不枉法贓五十匹,配本城。
諸以毒物自服,或與人服而誣告人罪,不至死者,配千里。若服毒人已死,而知情誣告人者,並許人捕捉,賞錢五十貫。
諸緦麻以上親,因病死輒以他故誣人者,依誣告法,謂言毆死之類,致官司信憑已經檢驗者。不以蔭論,仍不在引虛減等之例。即緦麻以上親,自相誣告,及人力女使病死,其親輒以他故誣告主家者,准此。尊長誣告卑幼,蔭贖減等自依本法。
諸有詐病及死傷受使檢驗不實者,各依所欺減一等。若實病死及傷不以實驗者,以「故入人罪」論。《刑統·議》曰:「上條詐疾病者杖一百;檢驗不實同詐妄,減一等杖九十。」
諸屍雖經驗而系妄指他屍告論,致官司信憑推鞠,依誣告法。即親屬至死所妄認者,杖八十。被誣人在禁致死者,加三等。若官司妄勘者,依「入人罪法」。
《刑統·疏》:「以『他物』毆人者,杖六十。見血為傷。非手足者其餘皆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申明刑統》:「以靴鞋踢人傷,從官司驗定:堅硬即從他物,若不堅硬,即難作他物例。」
諸保辜者,手足限十日,他物毆傷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湯火三十日折日,折跌肢體及破骨者三十日。限內死者,各依殺人論。諸嚙人者,依他物法。限內墮胎者,墮後別保三十日,仍通本毆傷限,不得過五十日。其在限外及雖在限內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毆傷法。他故,謂別增余患而死。假毆人頭傷,風從頭瘡而入、因風致死之類,仍依殺人論。若不因頭瘡得風而死,是為他故,各依本毆傷法。
乾道六年,尚書省此狀:「州縣檢驗之官,並差文官,如有闕官去處,復檢官方差右選。○本所看詳:「檢驗之官自合依法差文臣。如邊遠□小縣,委的闕文臣處,復檢官權差識字武臣。今聲說照用。」
嘉定十六年二月十八日
敕:「臣僚奏:『檢驗不定要害致命之因,法至嚴矣。而檢驗失實,則為覺舉,遂以苟免。慾望睿旨下刑部看詳,頒示遵用。』刑寺長貳詳議:『檢驗不當,覺舉自有見行條法,今檢驗不實,則乃為覺舉,遂以苟免。今看詳:命官檢驗不實或失當,不許用覺舉原免。余並依舊法施行。奉聖旨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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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我要找一本書《洗冤錄》
一篇中國近代史論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