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名人名字寫小說侵權嗎
A. 用明星的名字寫小說犯法嗎
在小說中只要不提及有關這個人的事情,只是用這個人的名字其實並不犯法,因為名字是可以隨便取的,但是最好不要太過分,否則明星的粉絲會撕了你。
B. 寫小說用真人的名字算侵權嗎
寫小說用真人的名字不算侵權。
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依法設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法人,被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並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調解活動。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授權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使用費的收取標准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使用者代表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申請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第十二條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為作者,且該作品上存在相應權利,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作者等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認定的登記機構辦理作品登記。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
C. 寫小說可以引用真實名人的名句嗎例如馬雲,張愛玲,這會侵權嗎
著作權有效期限為作者生前加死後50年,所以你的行為是否侵權要看被引的名人死了多少年了。
舉個簡單的例子,周樹人(魯迅)卒於1936年,他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益於1986年過期,所以你要是想引他的名句:「其實世上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只要寫明該句為「魯迅」(不必一定指明是「周樹人」)即可。
但是,你要是想引顧城的短詩:「黑夜給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卻用他尋找光明。」就有問題了:顧城於1993年自盡,所以該詩的著作權財產權益有效期直至2043年才過期,你的行為必須徵得顧城的繼承人同意。
D. 借用名人(明星)的故事寫小說算不算侵權
算。只不過,很多名人都沒有去追究而已。建議取得授權後再用。
E. 把明星寫小說里可以嗎算侵權嗎不會犯法吧
要看你寫什麼內容了~只要不涉及明星不願公開的重大個人隱私,不涉及對明星的侮辱,誹謗,而只是提及姓名或者你對他的一些看法應該沒什麼問題~而且還要你是否出版~~總之自己寫寫沒什麼問題
F. 寫小說用身邊真人名字侵權嗎
不算,同名同姓本來就是正常現象,誰也沒權利讓別人不和自己同名,再說了,誰會看身邊人寫的小說
G. 以某位名人為原型寫小說但不用他的真名算不算侵權
屬於侵犯他的姓名權的侵權行為如果他去告,你要賠償
H. 把明星的名字寫進書里算侵犯個人權力嗎
應該不算的 像一些人同名也可以寫 小說里想取什麼名字 作者決定就好 這樣不算是侵犯個人權力 更不是違法
憲法中規定的基本人權大概是每個人最清楚意識到的基本權利,這包括:人身自由、居住遷徙自由、言論出版自由、秘密通訊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集會結社自由,以及直接以權利為名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請願訴願權、參政權、國民教育權等。憲法未曾以自由或權利形容,而解釋上經常被納入權利保障范圍者還包括社會福利保險、健康醫療、文化藝術發展、以及弱勢團體(如婦女、原住民、殘障者)之特別待遇。
現在也有很多小說都用明星的名字 都沒事
再說把名字一樣也沒什麼 有些人的名字在世界上都有幾十萬個呢。。。
希望我說的能對你有幫助
I. 在自己寫的小說中,以名人為主角,如果註明是虛構,侵不侵犯姓名權
以名人為主角,來寫原創故事?還是同人故事?
如果是原創,只是借用了名字而已,應該不存在侵權的問題。比如,你寫「周傑倫」是某個富家公子,但是和父親鬧翻,出來獨自生活打拚,最後建立自己的事業這樣的故事……應該都是可以的。湊巧喜歡這個名字唄~~
但是,如果,就是以現實中的周傑倫做原形,寫他的真實故事的話……自己寫著玩玩還行,要是發表什麼的,怕是要麻煩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