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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校園反殺案小說

發布時間: 2022-01-18 09:01:49

❶ 黑龍江16秒反殺案,如果是拉偏架會怎樣

不是所有反殺都能被為正當防衛,在認定正當防衛的五個要素中,強調的最多的就是是緊迫性和現時性,也就是侵害必須正在發生、確實存在並且沒有終了,二審中認定為故意傷害也是基於這一點,認為拉架之後已經停止侵害,所以不屬於正當防衛。
但其實我們都知道拉架是門技術活,拉偏架這種事情不是沒有,報道披露出來現場情況並不詳細,可以知道黃是喝酒後帶著兩個人去的,再加上本來在處理的一個人,如果拉著被害人不是他自己的人,那就有一點難受了,到被搶被反殺,是不是要考慮共同犯罪了?
崑山反殺案發之後,全社會都高度重視,在結果出來之前,所有法律人都很緊張,因為要法院認定正當防衛真的太難了,五個要素缺一不可,稍有不足就無法認定成正當防衛,這種實際短期無法改變,但崑山案以後,人們對法律的正義更有信心了,所以我相信黃和家人不會因為二審停下腳步——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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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無限防衛】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❷ 告訴你們崑山反殺案屬於故意殺人

2018年9月1日,崑山市公安機關以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為由對該案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檢察機關認為: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和查明的事實,本案中,死者劉海龍持刀行凶,於海明為使本人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對侵害人劉海龍採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其防衛行為造成劉海龍死亡,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對此案作撤案處理符合法律規定。
2018年8月27日崑山市震川路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備受社會輿論關注。公安機關經過縝密偵查,並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現就該案件調查處理情況予以通報。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18年8月27日21時30分許,劉海龍駕駛寶馬轎車在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與同向騎自行車的於海明發生爭執。劉海龍從車中取出一把砍刀連續擊打於海明,後被於海明反搶砍刀並捅刺、砍擊數刀,劉海龍身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偵查認定事實
接到報警後,崑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處置並立案偵查。鑒於此案社會關注度高,江蘇省公安廳、蘇州市公安局第一時間派出力量赴崑山指導案件偵辦工作。經現場勘查、走訪調查、詢問訊問、視頻偵查和檢驗鑒定等工作,案件事實已經查清。
(一)涉案人員情況
劉海龍,男,36歲,甘肅省鎮原縣人,暫住崑山市陸家鎮某小區,案發前在崑山市陸家鎮某企業打工。
於海明,男,41歲,陝西省寧強縣人,暫住崑山市青陽路某小區,案發前在崑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發時劉某某(男)、劉某(女)、唐某某(女)與劉海龍同車。劉某某參與毆打於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劉某、唐某某下車勸解,未參與案件。於海明同行人員袁某某,未參與案件。
(二)認定主要事實
1.案件起因。案發當晚,劉海龍醉酒駕駛皖AP9G57寶馬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載劉某某、劉某、唐某某沿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時,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於海明險些碰擦,雙方遂發生爭執。
2.案件經過。劉某某先下車與於海明發生爭執,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車輛時,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於海明。雖經勸架,劉海龍仍持續追打,後返回寶馬轎車取出一把砍刀(經鑒定,該刀為尖角雙面開刃,全長59厘米,其中刀身長43厘米、寬5厘米,系管制刀具),連續用刀擊打於海明頸部、腰部、腿部。擊打中砍刀甩脫,於海明搶到砍刀,並在爭奪中捅刺劉海龍腹部、臀部,砍擊右胸、左肩、左肘,刺砍過程持續7秒。劉海龍受傷後跑向寶馬轎車,於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車(經勘查,汽車左後窗下沿有7厘米長刀痕)。劉海龍跑向寶馬轎車東北側,於海明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達現場後,於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於海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
3.案件後果。劉海龍逃離後,倒在距寶馬轎車東北側30餘米處的綠化帶內,後經送醫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經法醫鑒定並結合視頻監控認定,在7秒時間內,劉海龍連續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系膜破裂;其餘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並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處開放性創口及3處骨折,死因為失血性休克。
於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

❸ 通過陝西涇陽反殺案我們學到了什麼

通過陝西晉陽反殺我們學到了什麼?做人要低調。

❹ 龍哥被反殺案件現在法院判決了嗎,結果是什麼

已經判決了。

龍哥被反殺也就是「崑山砍人事件」已經判決,於海明最終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無罪釋放。

詳細經過:

1.案件起因。案發當晚,劉海龍醉酒駕駛皖AP9G57寶馬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載劉某某、劉某、唐某某沿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時,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於海明險些碰擦,雙方遂發生爭執。

2.案件經過。劉某某先下車與於海明發生爭執,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車輛時,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於海明。雖經勸架,劉海龍仍持續追打,後返回寶馬轎車取出一把砍刀(經鑒定,該刀為尖角雙面開刃,全長59厘米,其中刀身長43厘米、寬5厘米,系管制刀具),連續用刀擊打於海明頸部、腰部、腿部。

擊打中砍刀甩脫,於海明搶到砍刀,並在爭奪中捅刺劉海龍腹部、臀部,砍擊右胸、左肩、左肘,刺砍過程持續7秒。劉海龍受傷後跑向寶馬轎車,於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車(經勘查,汽車左後窗下沿有7厘米長刀痕)。

劉海龍跑向寶馬轎車東北側,於海明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達現場後,於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於海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

3.案件後果。劉海龍逃離後,倒在距寶馬轎車東北側30餘米處的綠化帶內,後經送醫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經法醫鑒定並結合視頻監控認定,在7秒時間內,劉海龍連續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系膜破裂;其餘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並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處開放性創口及3處骨折,死因為失血性休克。

於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

(4)江蘇校園反殺案小說擴展閱讀

成立正當防衛的條件:

1、起因條件。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是指存在著具有社會危害和侵害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

(1)必須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並非僅限於犯罪行為。不法侵害的范圍。就該包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

(3)不法侵害必須是現實存在的。至於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於具有暴力性、破壞性、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

(4)不法侵害通常應是人所實施的。

事實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為人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而對臆想中的侵害進行防衛,屬於假想防衛。對於假想防衛,應視行為主觀上有無過失而予以不同的處理。

2、時間條件。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之時實行,不能實行事前防衛和事後防衛。

3、對象條件。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不能及於第三者,至於不法侵害者是否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並不影響正當防衛的成立。

對於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實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緊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為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人,都可以對其進行防衛反擊。但在防衛手段上應有所節制。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電動自行車車主屬正當防衛 案件已撤銷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崑山砍人案事件回顧到底如何區分防衛的「正當」與「過當

❺ 校園暴力反殺,弄si 了會讓父母做牢嗎

不管是不是因為校園暴力原因導致你反擊打死了人,就一定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可能現在你年紀還是太小,但是也會讓你長大了去承擔責任,然後你父母還要去出錢賠償款。如果遇見校園暴力不要自己去決定,和大人老師說,處理好這個問題。

❻ 江西吉安中院通報16歲少年遭圍毆反殺案,案件中哪些細節值得關注

案件中大部分人都是年輕人,兇手吳某還是未成年人,之前有過前科,也是一個不好惹的主。另外王某帶著人去找吳某算賬,雖然拿了刀具,但並沒有使用工具傷害吳某。吳某在佔得上風時,仍然用水果刀捅了受害者多次,所以法院認為吳某屬於防衛過當。事發後,吳某母親還找了受害者家屬協商,賠償對方20萬達成諒解。據了解吳某從初中開始就比較叛逆,不服父母管教,經常和社會上的人玩在一起,這才導致吳某走向犯罪之路。


吳某被判10年有期徒刑,具體情況。


一審判決吳某以故意傷害罪判處8年有期徒刑,然後之前有聚眾斗毆等犯罪活動判三年有期徒刑。由於吳某事發後勇於認罪,交代了所有犯罪過程,並且還是未成年人,所以酌情處罰,數罪並罰判吳某10年有期徒刑。這件事被媒體報道引來了很多輿論,當時很多人不知道吳某之前有過其他罪名,所以認為判刑太重,當地檢察院也評論了這起案件,二審已經結束了,審判結果將擇日宣判。

❼ 麗江「反殺案」雙方家屬回應:為何「民間血案」終成世仇

因為總是因為一些小事情讓人懷恨在心,或者是因為錢的原因讓很多人變得陌生,最終發生慘案,後悔莫及。

❽ 江西法院發布「16歲少年遭圍毆反殺案」最新通報,你對此案有何看法

最近,江西16歲少年遭圍毆反殺案開庭,這一事件引發社會人士的關注。根據江西人民法院公眾號發布的信息是這位16歲的少年王某涉嫌故意傷害罪,最終斗毆罪以及抗訴案的案情通報。但是此次案件卻引發了多重爭議。

一、案件起因經過

在2020年的5月份,王某一行人持刀闖入賓館,圍毆16歲的少年吳某,少年吳某用攜帶的匕首反擊導致一死兩傷,王某一行有8個人。在2021年的5月份這個案件一審,是以吳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並罰,最終執行有期徒刑10年。那是在6月份的時候,檢察院認為這個案件量刑太重,輕罪重判,提出了抗訴。

❾ 「麗江反殺案」的案件經過如何

2019年2月8日,麗江90後退伍女兵唐雪在回家途中,被醉酒男子李德湘攔車和辱罵。她和父親找李某理論時,三人首次發生廝打。次日,李德湘持菜刀到唐雪家砸門,唐拿上家中兩把水果刀出門,兩人再次發生打鬥。最終,唐雪持水果刀傷及李德湘右胸部升主動脈,致後者急性失血性休剋死亡。

2019年8月25日,雲南麗江「90後女子帶刀反擊砸門醉酒男」案檢方起訴書曝光。8月26日,雲南省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已派人閱卷,對案件事實、證據依法全面審查,指導案件辦理;12月30日,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就社會關注的「麗江反殺案」通報稱:唐雪的防衛行為系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同日,麗江市永勝縣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撤回起訴,對唐雪作出不起訴決定。

「麗江反殺案」唐雪被羈押324天申請國賠

6月1日消息,記者從「麗江反殺案」當事人唐雪的代理人處獲悉,近日,麗江市永勝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受理唐雪此前提出的18萬元國家賠償申請,並立案審查。

唐雪代理人、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艷濤提供的永勝縣人民檢察院《群眾信訪回復函》內容顯示,2021年5月26日,檢方經審查認為,唐雪國家賠償申請符合受理條件,該院依法受理,並移送該院刑事申訴部門辦理,具體承辦部門將在收到材料之日二個月內,答復辦理進展或辦理結果。

2021年5月28日,永勝縣人民檢察院出具《刑事賠償立案通知書》稱,檢方已經決定立案審查。

❿ 法院通報16歲少年遭圍毆反殺案案情,此事最終的處理結果如何

二審判決並沒有公布,一審判決判處少年10年有期徒刑,很多人認為判決有些重,估計二審將會減少幾年。這次審判再次梳理了此次案件,原來這名少年之前就已經犯過罪,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8年有期徒刑,聚眾斗毆等其他罪名判三年有期徒刑,數罪並罰最終十年。

對於這起案件我有何看法?

之前還覺得吳某判的太重,現在覺得案件反轉了,這種人無論他有沒有成年,我都覺得不值得保護。父母操心操肺幫忙善後,也不知道之後能不能得到回報,這一群少年都剛步入社會,血氣方剛,整天無所事事,最容易引發矛盾。

法律在保護這些人的同時也應該進行教育,等引發了命案,所有判決都無法讓死者重新復活。父母平時應該多把時間留在孩子身上,不要讓孩子步入歧途,一發不可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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