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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賦稅嚴重的小說

發布時間: 2021-07-30 12:40:40

1. 關於古代賦稅制度的書有哪些以及對當代稅制的影響。寫畢業論文用的

《中國稅制之沿革》《古代中國賦稅制度》《中國古代之田制與稅法》《中國古代之田制與稅法》《兩漢租稅研究》《魏晉南北朝租稅之研究》《均田法及其稅役制度》《秦漢隋唐史之研究》《唐律令之課役制度》《唐之均田制與租庸調制之關系》《明代役法之變遷》《一條鞭法之創行》《一條鞭法之研究史》《從明代的一條鞭法到清代的地丁制度》《明代黃冊制度》《清代民地之土地台帳"魚鱗圖冊"及其沿革》《中國法制史研究》《清代租稅改革(地丁並征)》《社會經濟史學》《清國行政法》《明清史論叢》

2. 中國古代主要有哪幾種賦稅

一般包括:以人丁為依據的人頭稅,即丁稅;以戶為依據的財產稅,即調;以田畝為依據的土地稅,即田租;以成年男子為依據的徭役和兵役;其它苛捐雜稅。
從西漢到清代我國賦稅制度的沿革規律是:
1、征稅標准由以人丁為主逐漸向以田畝為主過渡,人頭稅在賦稅中所佔比重越來越少,以兩稅法為標志。
2、由實物地租逐漸向貨幣地租發展,以一條鞭法為例。
3、征稅時間由不定時逐漸發展為基本定時,以兩稅法為標志。
4、農民由必須服一定時間的徭役和兵役發展為可以代役,以"庸"為標志。
5、稅種由繁多逐漸減少,以一條鞭法為例
6、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對商品徵收重稅

3. 中國古代賦稅的主要內容

漢代的賦稅制度
漢高祖劉邦記取了強秦死亡的教訓,在漢初採取了「輕徭薄賦」的政策.《漢書·食貨志》中說:「漢興,按秦之敝,諸侯記起,民失作業,而大飢饉,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過半.高祖以是約法省禁輕田租,十五而稅一」.這就是說,從漢高祖時起,實行「十五稅一」的政策,及至漢文帝時期,又有「田租減半」之詔,也就是採取「三十稅一」的政策.並有13年「除田之租稅」.漢景帝時(前155年)復「三十稅一」之制.東漢時,劉秀曾經實行過「什一之稅」,但不久又恢復「三十稅一」的舊制.縱觀兩漢賦稅制度,除桓帝、靈帝增加畝稅十錢以外,一般通行「十五稅一」或「三十稅一」的實物地租.
漢初還有所謂「口賦」,也就是人「人頭稅」.這是專指對7歲至14歲未成年人所征的賦稅.原規定: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繳納「口賦」20錢.漢武帝時,將起征年限改為3歲,20錢改為23錢.漢元帝時,又將起征年限改為7歲.
漢代還有所謂「算賦」,這是對成年人年征的「人頭稅」.高祖四年(前203)開始徵收,凡年15以上至56歲,不分男女,每人每年征112錢,謂之「一算」.對於商人與奴婢則加倍徵收.
漢代由於採取「輕徭薄賦」和「與民休息」的政策,調動了廣大農民生產的積極性,經過70餘年的經營,神州大地出現了所謂「文景之治」的盛世.《史記·平準書》中對此有極為生動的描述:「漢興七十餘年之間,國家無事,非遇水旱之災,民則人給家足,都鄙廩庾皆滿,而府庫余貨財.京師之錢累巨萬,貫朽而不可校.太倉之粟陳陳相因,充溢露積於外,至腐敗不可食.眾庶街巷有馬,阡陌之間成群,……」這是中國歷史上值得大書的篇章.
曹魏的賦稅制度
據《三國志·魏志·武帝記》記載,曹魏的賦稅制度是:「其收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而已,他不得擅興發.郡國守相,明檢察之,無令強民有所隱藏,而弱民兼賦也.」曹魏的賦稅制度,與漢代比較有兩個特點:(1)漢代的土地稅是按土地的收獲量分成徵收,如「什伍稅一」、「三十稅一」等.而曹魏的土地稅則是按畝計算,畝收四升.(2)漢代的戶口稅是按人口徵收錢幣的,而曹魏的戶口稅是按戶出絹二匹、綿二斤,也就是將徵收錢幣改為徵收實物.
西晉的「戶調法」
西晉在滅吳統一中國後,實行課田「戶調法」.也就是在占田制的基礎上,規定賦稅的數額.「賦」是戶調,稅是田租.據《晉書·食貨志》記載:「凡民丁課田,夫五十畝,收租四斛、絹三匹、綿三斤.」田租:丁男之戶,收租粟二斛,比丁男之戶減半.戶調: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丁女及次丁男為戶主的減半,即輸絹一匹半、綿一斤半.戶調法的特點是:(1)以戶為單位,計征田租和調賦,也就是把土地稅和戶口稅合而為一,寓田賦於戶稅之中,不問田多田少,皆出一戶之稅.(2)戶調所徵收的絹綿等實物,只是一個通用的標准,實際上當會按照各地實際出產情況,摺合通過標准物計征,不會只限於絹和綿.(3)西晉徵收的田租和戶調,較曹魏時徵收田租提高了一倍,戶調提高了半倍.
南朝的賦稅制度
南朝宋齊的賦稅制度,大體上沿襲東晉的成例,採用「戶調法」,即按戶徵收賦稅,民戶繳納調粟和調布.由於南朝產麻多,桑蠶少,民間織布多,織絹少,所以改徵調布.丁男調布絹各二丈、絲三兩、綿八兩、祿絹八尺、祿綿三兩二分、租米五石、祿米二石.丁女減半.
南朝梁陳的戶調法與宋齊不同,宋齊是按民戶資產定租調,而梁陳則是按人丁定租調.
南朝除了正常的戶調田租兩稅以外,還有許多雜稅和雜調.
北朝的賦稅制度
北魏在實行均田制以前,採用「九品混通」的辦法,把農民的一戶與有大批依附農民的地主的一戶,等量齊觀,作為負擔租調的單位,這對農民是很不利的.當時的租調定額很高,即帛二匹、絮二斤、絲一斤、粟二十石.實行均田制後的戶調制度,以一夫一婦為課征單位.據《魏書·食貨志》記載:「其民調,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民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婦之調.奴任耕、婢任織者,八口當未娶者四.」由此可見,北魏的賦稅制度,在推行均田制後基本上採取按口征稅的辦法.
北齊的賦稅制度,大致與北魏相同.在河清三年(564)重新頒行均田制後,同稅實行「租調法」.據《隋書·食貨志》記載:「率人一床,調絹一匹、綿八兩.凡十斤綿中,折一斤作絲.墾租二石,義租五斗.奴婢各准良人之半.牛調二尺,墾租一斗,義租五升.」這里所說的「一床」,即以一夫一婦兩口為一徵收單位,仍是人口稅為主.
北周的賦稅制度,據《隋書·食貨志》記載:「凡人自十八至六十有四,與輕癃者,皆賦之.其賦之法:有室者,歲不過絹一匹、綿八兩、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豐年則全賦,中年半之,下年三之,若艱凶扎,則不征其賦.」
隋代的賦稅制度
隋代於開皇二年(582)頒布租調令,規定一夫一婦為「一床」,作為課稅單位.據《隋書·食貨志》記載:「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調以絹、絁,麻土以布絹.絁以疋,加綿三兩.布以端,加麻三斤.單丁及仆隸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課.有品爵及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並免課役.」開皇三年(583)正月又規定:「減調絹一匹為二丈」.開皇十年(590)五月又規定:「丁年五十,免役收庸」.
唐代的賦稅制度
唐代前期實行「租庸調」法,後期實行「兩稅法」.
1、租庸調法
唐武德七年(624)在實行均田制的同時,推行「租庸調」的賦稅制度.所謂「租庸調」,就是:「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庸,有口則有調.」(《陸宣公集》卷22)
租:就是農民向政府繳納穀物,作為田稅.據《唐六典》記載:「每丁租粟二石.」
調:就是農民向政府繳納當地的土特產,一般指的是絹物等.據《唐六典》記載:「其調隨鄉土所產陵、絹、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輸綾、絹、絁者,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
庸:就是農民為政府服勞役代替納物,艱險所謂「輸役代庸」.按規定:每丁每年須服勞役20日,閏月加2日,如不服勞役,則以納絹或布代替,每天摺合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
在受災時,則有減免之制.據《唐六典》記載:「凡水旱蟲霜為災害則有分數.十分損四以上免租;損六以上免租調;損七以上課役俱免.若桑麻損盡者,各免調,若已役已輸者,聽免其來年.」
唐代前期的租庸調法,稅額較輕,尤其是採取「輸庸代役」的辦法,讓農民有休養生息的機會,多少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有利用唐代初期的經濟繁榮.
但是,在開元以後(713~741),租庸調法則「陷於敗壞」.據《新唐書》記載:「開元以後,天下戶籍,久不更迭,丁口轉死,田畝賣易,貧富升降不實,乃盜起兵興,財用益絀,而租庸調稅法,乃陷於敗壞.」
2、兩稅法
楊炎於德宗時任宰相,他鑒於當時賦稅徵收紊亂的情況,乃於德宗建中元年(780)介議實行兩稅法,為德宗所採納.據《舊唐書·楊炎傳》記載:「凡有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以制入,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不居處而行商者,在所郡縣稅三十分之一(後改為十分之一),度所(取)與居者均,使無僥利.居人之稅,秋夏兩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雜徭悉省,而丁額不廢,申報出入如舊式.其田畝之稅,率以大歷十四年(779)墾田之數為准而均征之.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逾歲之後,有戶增而稅減輕,及人散而失均者,進退長吏,而以尚書度支總統焉」.由此可見,兩稅法的要點是:(1)按各戶資產定分等級,依率征稅.首先要確定戶籍,不問原來戶籍如何,一律按現居地點定籍,取締主客戶共居,防止豪門大戶蔭庇佃戶、食客,制止戶口浮動.依據各戶資產情況,按戶定等,按等定稅.辦法是:各州縣對民戶資產(包括田地、動產不動產)進行估算,然後分別列入各等級(三等九級),釐定各等級不同稅率.地稅,以實行兩稅法的前一年,即大歷十四年(779)的墾田數為准,按田畝肥瘠差異情況,劃分等級,釐定稅率征課.其中丁額不廢,墾田畝數有定,這是田和丁的征稅基數,以後只許增多,不許減少,以穩定賦稅收入.(2)征稅的原則是「量出制入」.手續簡化,統一徵收.即先計算出各種支出的總數,然後把它分配出各等田畝和各級人戶.各州縣之內,各等田畝數和各級人戶數都有統計數字,各州縣將所需糧食和經費開支總數計算出來,然後分攤到各等田畝和各級人戶中,這就叫「量出制入」,統一徵收.(3)征課時期,分為夏秋兩季.這主要是為了適應農業生產收獲的季節性,由於農業的收獲季節是夏秋兩季,所以在夏秋兩季向國家繳納賦稅.(4)兩稅征課資產,按錢計算.因為要按資產征稅,就必須評定各戶資產的多少,就必須有一個共同的價值尺度,這就是貨幣(錢),所以兩稅的徵收,都按錢計算,按錢徵收.但是有時將錢改收實物,官府定出粟和帛的等價錢,按錢數折收粟帛.
對兩稅法的評說:(1)兩稅法是符合賦稅征課的稅目由多到少、手續由繁到簡、徵收由實物到貨幣的發展規律的.它是適應農業生產力提高、社會經濟繁榮與貨幣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的.按社會貧富等級、資產多寡征稅也是合理的、公平的.(2)兩稅法以「量出為入」作為征的標准,有一定的片面性.按理說,理財的指導思想應是「量入為出」.(3)兩稅法在按稅制估定資產之後,不應隨著後來物價的變動作適當調整,但實際上只是為了國家多收入,不適時調整資產價格和稅率,使農民負擔不斷增加.
明清的賦稅制度
明朝
1581年,明朝內閣首輔張居正,為了緩和階級矛盾,改革賦稅制度,在全國推行一條鞭法.一條鞭法將原來的田賦,徭役,雜稅,「並為一條」,折成銀兩,把從前按戶,丁徵收的役銀,分攤在田畝上,按人丁和田畝的多寡來分擔.一條鞭法是我國賦役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賦役征銀的辦法,適應了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有利於農業商品化和資本主義萌芽的增長;納銀代役的規定,可以保證農民的生產時間,相對減輕了農民負擔,農民對封建國家的人生依附關系也有所鬆弛.
唐朝
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來明朝藩王的土地,歸現在耕種人所有,叫做「更名田」.
1712年,清政府規定以康熙十五年(1711)的人丁數,作為徵收丁稅的固定丁數,以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雍正帝一上台就推行「攤丁入畝」的辦法,把丁稅平均攤入田賦中,徵收統一的地丁銀.這樣,人頭稅廢除了,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進一步鬆弛,隱蔽人口的現象也逐漸減少.攤丁入畝對我國的人口增長和社會經濟發展有重要意義.

4. 古代賦稅制度

賦稅是中國古代國家宏觀管理經濟的重要手段。是統治者為維護國家機器運轉而強制徵收的。
賦稅制度是隨土地制度或狀況的變化而變化的。
中國封建社會的賦稅制度含義很廣泛,一般包括:
以人丁為依據的人頭稅,即丁稅;以戶為依據的財產稅,即調;以田畝為依據的土地稅,即田租;以成年男子為依據的徭役和兵役;其它苛捐雜稅。

1、租庸調法
租:就是農民向政府繳納穀物,作為田稅。據《唐六典》記載:「每丁租粟二石。」

調:就是農民向政府繳納當地的土特產,一般指的是絹物等。據《唐六典》記載:「其調隨鄉土所產陵、絹、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輸綾、絹、絁者,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

庸:就是農民為政府服勞役代替納物,艱險所謂「輸役代庸」。按規定:每丁每年須服勞役20日,閏月加2日,如不服勞役,則以納絹或布代替,每天摺合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
唐代前期的租庸調法,稅額較輕,尤其是採取「輸庸代役」的辦法,讓農民有休養生息的機會,多少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有利用唐代初期的經濟繁榮。
但是,在開元以後(713~741),租庸調法則「陷於敗壞」。據《新唐書》記載:「開元以後,天下戶籍,久不更迭,丁口轉死,田畝賣易,貧富升降不實,乃盜起兵興,財用益絀,而租庸調稅法,乃陷於敗壞。」

2、一條鞭法

一條鞭法主要分為3個方面:(1)清丈土地,擴大徵收面,使稅賦相對均平。
(2)統一賦役,限制苛擾,使稅賦趨於穩定。
(3)計畝征銀,官收官解,使徵收辦法更加完備
歷史意義:在中國封建社會後期,一條鞭法的出現具有一定歷史意義一條鞭法的實行,使長期以來因徭役制對農民所形成的人身奴役關系有所削弱,農民獲得較多的自由。另外,相對明初賦役制而言,一條鞭法較能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對商品生產的發展具有一定促進作用。賦役的貨幣化,使較多的農村產品投入市場,促使自然經濟進一步瓦解,為工商業的進一步發展創造了條件。

3、初畝稅
初稅畝是中國古代春秋時期魯國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實行的按畝征稅的田賦制度,它是承認私有土地合法化的開始。
「初稅畝」:從字面上解釋,初,即開始的意思;稅畝,指按土地畝數對土地征稅。具體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餘畝,復十取一。」原來「井田制」,是九百畝中取一百畝,而「初稅畝」之後,公田之外再收十分之一的稅,也就變成了約十分之二。
「初稅畝」從律法的角度肯定了土地的私有制,使我國歷史從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的發展邁出了關鍵的一步。初稅畝的實施使生產關系發生了變革,使其更加適應生產力的發展,是歷史進步的具體表現。不僅如此,初稅畝制度削弱了各采邑的實力,使諸侯國的地位更加穩固,為今後建立中央集權制的統一國家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初稅畝是土地私有制前提下平等賦稅制度的最初形式,是符合經濟發展的一般規律的。它在激發勞動者生產積極性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是當時的社會條件下比較科學的選擇。初稅畝的實施也使社會分配方式發生了顯著改變,按實際田畝產量十分之一納稅的具體方式,使勞動者切實體會到了努力帶來的收益,從而促使勞動者不斷提高勞動效率。

4、攤丁入畝

攤丁入畝是清朝政府將歷代相沿的丁銀並入田賦徵收的一種賦稅制度。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賦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源於康熙、雍正、乾隆年間普遍實行。其主要內容為廢除人頭稅,此後中國人口迅速增長,客觀上是對最底層農民人身控制的放鬆。
將丁銀攤入田賦徵收,廢除了以前的「人頭稅」,所以無地的農民和其他勞動者擺脫了千百年來的丁役負擔;地主的賦稅負擔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緩和了土地兼並;而少地農民的負擔則相對減輕。

同時,政府也放鬆了對戶籍的控制,農民和手工業者從而可以自由遷徙,出賣勞動力。有利於調動廣大農民和其他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促進社會生產的進步。
「攤丁入畝」對土地兼並的抑制,使大量自耕農生存下來,為清朝的統治注入了強心劑。自耕農對封建制度有很大的適應力,對資本主義關系有較大的排斥性。
「攤丁入畝」後,農民的賦役負擔大致普遍均衡起來,人為地阻礙了小生產者的分化。而這些被置於相同處境上的農民,其生活是相當痛苦的。

「攤丁入畝」對丁徭的取消助長了人口的增殖。人口的急增不但不能反映生產力的提高,反而成為生產力發展的桎梏。因為生產資料的增長趕不上人口的增長,就必然造成大多數人口忙於生活消費資料的生產,農產品中的商品部分就必然降低。

望採納,謝謝。

5. 中國古代的賦稅繁重沉重的賦稅會有什麼影響

賦稅沉重會影響老百姓的生活,使得生產,稅收,生存之間的良性循環會被破壞。當土地的產出不足以維持最基本的生活,老百姓會拋荒,成為流民,或者賤賣土地,成為依附於有權有勢人的依附小民,有的甚至鋌而走險,嘯聚山林,成為反抗封建政府的力量。不管怎麼說,沉重的賦稅都會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隨之賦稅更加收布上來,最終淪落為惡性循環。很多朝代最終是消亡於財政危機。

6. 古代賦稅都用來做什麼了

皇室開支
財政開支:俸祿、救濟、組織運轉開支,大型建設如治水。
消耗:貪污腐敗等。

7. 中國古代現代關於稅收的書籍,寫論文用

這方面古代的書籍不好找,就是找到了也被現代人翻譯的曲解了,建議你看幾篇這方面的古代文章
中國古代長期實行以土地稅(包括依附於土地的戶稅與丁稅)為主,以商稅(包括關稅與市稅)為輔的稅收制度。這一稅制,初步形成於西周及春秋戰國時期;秦漢時期已漸趨完備;魏、晉、南北朝和隋唐時期,在均田的基礎上不斷改革完善。到了宋、元、明、清時期,隨著均田制的破壞,土地兼並之風日盛,在不斷清丈田畝、整理地籍的基礎上,逐步實現地、戶、丁稅的合並徵收,並加強商稅和鹽、茶、酒等貨物稅的徵收制度,從而使商稅與貨物課稅成為中國封建末期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
先秦 《周禮·大宰》有「以九賦斂財賄」的記載。九賦即指邦中、四郊、邦甸、家削、邦縣、邦都、關市、山澤、幣余等九種賦稅。春秋時期,隨著奴隸制的崩潰,各諸侯國相繼實行「履畝而稅」的田賦制度。如齊國的「相地而衰征」,即根據土地的好壞或遠近分等級徵收田賦;魯國的初稅畝,即不分公田、私田,均按畝繳納租稅;楚國的「量入修賦」,即根據收入的多少徵集軍賦;鄭國的「作丘賦」,即按田畝征發軍賦。公元前5世紀戰國時期,各國為了應付戰爭支出需要,爭相進行賦稅制度的改革。例如秦國商鞅變法,廢除井田制,承認土地私有和買賣,按土地多少徵收田賦,按人丁征戶賦。鼓勵耕織和分戶,對耕織收入多的,免其徭役;一戶有兩個以上成年男丁而不分家的,要加倍徵收其賦稅。這些改革,促進了社會生產的發展,增加了財政收入,為以後秦政權統一六國奠定了物質基礎。
秦漢 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頒布「使黔首自實田「的法令,令所有地主和有田的農民自報所佔有土地的數額,規定每頃土地繳納飼草3石,禾稈2石。如隱報土地,少繳或不繳租稅,要受到懲處。鄉佐已向農民徵收田租而不上報,也以隱匿田畝論處。除田賦外,秦王朝還徵收包括戶賦和口賦在內的人頭稅;並徵用大批勞動力,如服役於郡縣的「更卒」,服役於中都官的「正卒「,以及屯戍邊境的戍卒。人民賦稅徭役負擔沉重。
漢朝初期的賦稅承襲秦制。但鑒於秦王朝滅亡的教訓,減低了田賦的稅率,先規定十五稅一,以後又減為三十稅一。除田賦外,還另有「算賦」、「口賦」、「更賦「等人頭稅。算賦開始於漢高祖劉邦四年(前203)、民 15歲至56歲每人均出算賦錢, 120錢為一算,賈人及奴婢加倍,出二算。惠帝六年(前189)減輕算賦三分之一。口賦是未成丁的人口稅。漢武帝在位期間(前140~前87)用兵,國庫匱乏,令民3歲至14歲,出口賦每人23錢。漢代規定民20歲開始服徭役,到55歲免除,不服役的可一個月出錢二千,謂之更賦。此外,漢代還有戶賦,它是在封君食邑區內對民戶徵收的一種稅,每戶二百錢,供封君列侯享用,不直接列為國家財政改入。
這一時期主要稅收是田賦和人頭稅,另有名目繁多的工商和山木產品雜稅。屬於財產稅性質的有對商人手中積存的現金與貨物徵收「算緡錢」,對車船所有者徵收「算車船」;屬於消費稅性質的有對馬牛羊等牲畜徵收牲畜稅,鹽、鐵、酒稅(或專賣)等;屬於流轉稅性質的有貨物通過稅即關稅和對市肆商品營業額徵收市租。
秦漢時期建立了較完備的稅收法制和管理制度。秦代的成文法典稱《秦律》,其中有關財政稅收的法律有《田律》、《廄苑律》、《金布律》、《關市律》、《倉律》、《工律》、《徭律》等。對征稅的對象、品目、稅率、納稅人、處罰等都有明確規定。漢代在秦律的基礎上發展得更加完備。漢武帝時任用張湯、趙禹等人制定的律令就有359章,對執法犯法官吏的制裁也更加嚴厲。自秦以後,國家財政收支與皇室收支開始分開管理,分設管理機構。秦代主管中央財政的官吏是治粟內史,負責收取山海池澤的稅以供皇室之用的是少府。漢代主管中央財政的官吏為大司農。大司農之下設若干分管收入、儲存、調度等工作的職事官。由少府掌管山林、園囿、江湖、海產等征稅事務以專供皇室生活之用。
魏晉南北朝 這一時期田賦制度的特點是由政府將因長期戰亂造成的無主荒地分配給流民耕種(曹魏行屯田,兩晉行占田,北魏行均田)。在此基礎上實行田賦制度的改革,廢除秦漢以來的田租、口賦制度、推行田租、戶調制。戶調起源於東漢末期,指按民戶所進行的征納。曹魏正式頒布法令,實行計畝而稅、計戶而征的賦稅制。每畝納粟四升,每戶納絹二匹、綿二斤。晉武帝於咸寧六年(280)頒布《占田令》,規定丁男(16~60歲)按50畝繳田租,丁女按20畝繳田租,如戶主為次丁男(13~15歲,61~65歲)按25畝繳租,為次丁女的免租。每畝租八升。戶調丁男作戶主的,每年繳絹三匹、綿三斤;丁女或次丁男作戶主的,戶調折半繳納。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頒布《均田令》,規定15歲以上男子授種植穀物的露田40畝,婦人20畝,男子每人授種植樹木的桑田20畝。產麻地方男子授麻田10畝,婦人5畝。次年頒布徵收租調法令,規定一夫一婦年繳納租粟二石、調帛一匹,15歲以上的未婚男女4人,從事耕織的奴婢8人,耕牛20頭,分別負擔相當於一夫一婦的租調額。
這一時期對鹽、鐵一般實行由國家專營專賣。對酒一般實行課稅,有的也設官專賣。市稅分為對行商徵收的入市稅和對坐商徵收的店鋪稅。對交易行為徵收佐稅,分為對數額大、立有文據的買賣奴婢、牛馬、田宅的輸佐和價值小、交易不立文據的散佐兩種。對富戶家貲滿 50萬貫及僧尼滿20萬貫者徵收貲稅。此外還有口錢和通行稅等。 這一時期的稅收管理制度,將中央主管稅收的大司農職權縮小,僅為收粟之官,設度支尚書全面掌管財政稅收工作。地方由州、縣官負責授田征稅。北魏建立「三長制「,即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長,由三長負責清查戶籍、徵收租調和徭役。
隋唐 隋朝和唐朝初都頒布均田令及租調法。如唐高祖武德七年(624)頒布的新均田令,規定丁男(21歲)和18歲以上的中男,各授田100畝,其中20畝為永業田(永不歸還),80畝為口分田。同時頒布《租庸調法》,規定受田丁男應繳納的田租、調賦和應服的徭役。實現「有田則有租,有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這一賦稅制度,對唐王朝的興盛及農業生產的發展起了一定的推動作用。唐中期安史之亂(755~763)以後,由於戶口流亡,土地兼並,均田制遭到破壞,租庸調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礎,遂改行兩稅,實行「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這是中國田賦稅制史上一項重要的改革,使中國古代長期實行的人頭稅向土地財產稅轉變。並將各種租稅加以合並,分夏秋兩季徵收,簡化了徵收手續。
這一時期對食鹽、酒、茶有時課稅,有時免稅,有時專賣。唐朝劉晏改革鹽制,實行專賣與征稅兼用的辦法。武宗會昌六年(846)還實行課酒麴,以嚴密酒榷。唐代後期除恢復徵收礦稅、關市之稅外,還開征以房屋為征課對象的間架稅和對交易所得與公私支付錢物征稅的除陌錢。隋代管理中央財政稅收的機關為支部,唐代為戶部。唐代還於刑部下設比部,負責對全國財政收入的審核與監督。隋唐在地方州縣設倉曹司戶參軍掌管公廨、度量、倉庫、租賦徵收事項。縣以下設鄉,鄉以下設里,里正負責查校戶口,辦理賦稅徵收,是最基層的征稅人員。唐代後期,將地方所徵收的賦稅劃分為三部分,一部分歸地方留用,一部分根據中央命令解交諸道節度使,其餘部分直接解交京師,這即是唐代的「上供、送使、留州「制度。
宋元明清 宋代田制分為民田與官田兩類,仍沿用兩稅法,一般按每畝年納一斗,江南等地每畝年納三斗。兩稅之外,復有丁錢與徭役,還有名目繁多的田賦附加稅,主要的有頭子錢、義倉稅、農器稅、牛革筋角稅、進際稅、蠶鹽錢、曲引錢、市例錢等等。宋中葉,土地兼並劇烈,農民傾家破產,流離失所,迫使統治集團進行改革。王安石變法與賦稅制度有關的法令有方田均稅法和募役法。但由於豪強反對未能實行。元代賦稅,在北方有「稅糧」與「科差」兩種。稅糧又有丁稅和地稅之別,丁多地少的納丁稅,地多丁少的納地稅。科差又分為「絲科」和「包銀」兩種。在南方沿用南宋稅制,實行「稅從地出」,秋稅征糧,夏稅征木綿、布絹、絲絹等物。明初也仿行兩稅法,核定天下田賦,夏稅秋糧均以麥為納稅標准, 稱為「本色」;按值折納他物稱為「折色」。明中期創一條鞭法。將力役折銀分攤於田畝徵收。清代初沿用一條鞭法,廢除一切雜派,但丁銀從未被廢除。及至清雍正元年(1723)實行「攤丁入畝「的辦法。從此,丁銀完全隨田糧起征,成為清代劃一的田賦制度,標志著中國古代人頭稅的結束。
隨著手工業的發展,宋代以後,工商稅收成為各朝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課稅范圍日漸擴大。就征稅物品來說,宋代有谷、帛、金銀鐵、物產等四類二七品。還有鹽、茶、酒、礦產稅課或專賣,對內有關市之稅,對海外商業有市舶課。明清進一步對工商各稅課征,沿江河口岸設立關卡徵收關稅。清代設戶部稅關、工部稅關數十座,征稅對象包括衣、食、用物及雜貨等項,還兼收船稅。此外還有落地稅、牙稅、當稅、契稅等雜稅。
這一歷史時期的稅收管理,在中央,宋代設三司使分管各稅,鹽鐵司主管商稅、鹽、茶、鐵、役;度支司主管錢帛、糧科;戶部司主管戶口、土地、錢谷賦役等。明清由戶部主管各稅徵收,戶部下分設13至14清吏司,分管各省賦稅。在地方由知府、知縣主管賦稅。宋代以後逐步實行包稅制,稱為買朴或稱朴買。元代對銀礦、硃砂、水銀等礦產品普遍實行包稅制。清代初期為加強賦稅管理,在明萬曆舊籍的基礎上編纂了《賦役全書》,分發各州縣,詳細記載:地畝、人丁原額;逃亡人丁及荒地畝數;開荒地畝及招募人丁數;賦稅的實征、起運、存留數等。還另有丈量冊(又稱魚鱗冊)與黃冊作為《賦役全書》的附件。丈量冊詳載上中下田則及田地所有者的姓名。黃冊以記載戶口為主,也記載各戶的田畝數。建立了一套比較完整的田賦徵收管理制度。

8. 古代賦稅嚴重,地主為了逃避賦稅會使用哪些手段

古代也是有方法逃稅漏稅的,地主為了逃避賦稅,會使用以下手段。

第一,隱瞞田畝數量。隱藏自己真實的田地數額,減少自己在國家登記簿上的賦稅數量。但是從歷史資料上來看,如果是自己家的土地,通過這種方法來逃稅非常困難。只有在邊遠地區進行開發的,才有一定的可能性隱藏自己的土地,逃避國家的征稅。

第四,謊報年齡。歷代往往有男子成年之後就要開始繳稅,年老了之後就不用繳稅了。於是很多地主謊報年齡,比如宋朝規定男子20歲就成年,在南方的一些農村裹頭是證明男子成年的一種習俗,但是在一些地方30多歲的人卻不裹頭,這是為了逃避賦稅。

他們這些人已經到了成年,但還冒充小孩,以此來免交賦稅。其他還有一些逃稅漏稅的方式,比如進入寺廟裡面當和尚。

9. 請問:中國有史以來,歷朝歷代稅賦最嚴重的是哪個朝代。還有苛捐雜稅最多的朝代。

一、中國有史以來,秦朝的賦稅最重。

《漢書·食貨志上》記載:「收泰半之賦。」顏師古註:「泰半,三分取其二。」也就是三分之二。

二、秦朝的賦稅主要有田租、口賦、雜賦三種。

1、田租:「什一之稅」,分為谷粟和芻藁(飼養牲畜的乾草)兩項,一般交10石。

2、口賦:計口出錢,具體錢數已無資料可考,漢朝的口賦為120錢,秦朝當不少於此數。

3、雜賦:各色名目的臨時征派,交什麼不一定。

秦朝的暴政在中國歷史上是大名鼎鼎的,稅收額度高達三分之二!正是因為沉重的苛捐雜稅,迫使百姓全部起來反抗,秦朝短短二世而亡。

(9)古代賦稅嚴重的小說擴展閱讀

歷朝歷代的賦稅:

1、兩漢(不超過8%)

漢初統治者吸取秦亡教訓,輕徭薄賦,但是漢朝田租輕而人頭稅重。漢高祖實行十五稅一,文景之治時實行三十稅一,東漢光武帝把田租恢復到三十稅一。

2、唐、宋(不足7%)

到了唐朝,賦稅制度有了很大的發展,開始實行租庸調制。租庸調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為前提的,均田制規定每個成丁的農民都受田一百畝,因此國家徵收租庸調時只問丁身,不問財產。 宋仍沿襲唐兩稅法,王安石實行方田均稅清丈土地,符合公平稅負原則。兩稅稅率以每畝1斗為基準,約為十五稅一。

3、元(不足7%)

元朝統治時期,在中國北方與南方實行不同的賦稅制度,北方仿行唐租庸調法,江南仿唐兩稅法。

4、明(不足4%)

明代的稅賦是歷史上最低的,大約四十稅一,三十稅一。 明代中期張居正主張推行」一條鞭法」的賦役改革,這是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但沒能徹底實行。(實物地租為主逐漸趨向於以貨幣地租為主)

5、清(不足7%)

清初則繼承明制,繼續實行一條鞭法,但丁銀和田賦仍是兩個稅目。雍正年間,實行「攤丁入畝」。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數作為徵收丁稅的固定丁稅總額,以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第二步實行地丁合一,將丁銀攤入田畝,徵收統一的地丁銀。「攤丁入畝」的實行完成了賦役合並,取消了征稅的雙重標准。人頭稅基本廢除。

10. 歷史上哪個朝代的賦稅是最重的

元朝

稅收是一個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因此賦稅制度對於一個國家而言尤其重要,這關乎國家的經濟發展。


為了便於對戶口的控制和賦役的征發,元代建立了一套賦役冊籍。朝廷憑借這些冊籍控制土地、戶口,征發田賦、徭役。這種賦役冊籍後來為明代賦役黃冊所借鑒。

徭役民戶所負擔的徭役,有築城、排河、運糧、采打、木植、製作船隻器甲、馬草等都自民間征發。元初修建大都,每年都征發成千,上萬的民夫來采運木石。

古代的稅收方向十分單一,沒有現如今如此多的種類,大頭幾乎全部在於農業上面。但是,元朝的面積達到了世界歷史上任何國家都無法達到的廣闊的疆域,按理是應該很棒才對。

而元朝所採用的則是特殊的種族等級制,漢人幾乎沒有土地。即使有也要承擔極大的賦稅,最終導致成為一個短命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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