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禁毁小说尼僧
⑴ 古代小说将尼姑庵、女道观描绘成养汉的场所,古代真的如此吗
古代讲海陆空,海是秦淮画舫,陆是陆地青楼,空你猜是什么?
尼姑本位出家人应该脱离凡尘不理世俗之事,但古代的尼姑们可一点也不安分,甚至会跟妓女合作,其目的是多一些开支能维持生计。所以,古代的尼姑庵并非都是佛家清静之地,很有可能是纸醉金迷之所。为了引诱有钱的嫖客上钩,妓女们千方百计、不择手段,设下了多少圈套。贵州人陆某,久在潮州做官,积了万把块钱,即将整装离任,回归故里。颇为自得地对人说:“潮州船妓,向有盛名,来到此地的人,莫不把口袋掏光。但试问潮州诸妓,曾得我陆某一文钱吗-”

尼姑出家:逃避还是宗教虔诚
在论及尼姑出家原因之前,不妨将明代官方对尼姑出家年龄所作的规定稍作梳理。关于女子出家为尼的年龄,明代的法律作了基本的规定,并与男子出家为僧的年龄限制大有差别。洪武六年(1373)明太祖朱元璋下令,“民家女子年未及四十者,不许为尼姑女冠”。建文三年(1401),更是将女子出家的年龄上升到59岁。与此相应,明朝廷对男子出家的年龄限制却大有不同。如洪武二十二年,明太祖朱元璋下令,“民年二十以上者,不许为僧”。换言之,男子出家必须是在20岁以下。这是要求幼年或少年方可出家为僧。这种在年龄上的两反规定,究其用意而言,显然就是为了使尼姑、僧人能安于清修,并保持佛门庵院的宗教纯洁性。
⑵ 文言文李超学艺翻译及习题
阅读下面一段文言文,完成5~8题。
李超,字魁吾,淄之西鄙人。豪爽好施。偶一僧来托钵,李饱啖之。僧甚感荷,乃曰:“吾少林出也。有薄技,请以相授。”李喜,馆之客舍,丰其给,旦夕从学。三月,艺颇精,意得甚。僧问:“汝益乎?”曰:“益矣。师所能者,我已尽能之。”僧笑,命李试其技。李乃解衣唾手,如猿飞,如鸟落,腾越移时,诩诩然骄人而立。僧又笑曰:“可矣。子既尽吾能,请一角低昂。”李忻然,即各交臂作势。既而支撑格拒,李时时蹈僧瑕,僧忽一脚飞掷,李已仰跌丈余。僧抚掌曰:“子尚未尽吾能也。”李以掌致地,惭沮请教。又数日,僧辞去。李由此以武名,遨游南北,罔有其对。偶适历下,见一少年尼僧弄艺于场,观者填溢。尼告众客曰:“颠倒一身,殊大冷落。有好事者,不妨下场一扑为戏。”如是三言,众相顾,迄无应者。李在侧,不觉技痒,意气而进。尼便笑与合掌。才一交手,尼便呵止曰:“此少林宗派也。”即问:“尊师何人?”李初不言,尼固诘之,乃以僧告。尼拱手曰:“憨和尚汝师耶?若尔,不必交手足,愿拜下风。”李请之再四,尼不可。众怂恿之,尼乃曰:“既是憨弟子,同是个中人,无妨一戏。但两相会意可耳。”李诺之。然以其文弱故,易之。又年少喜胜,思欲败之,以要一日之名。方颉颃间,尼即遽止,李问其故,但笑不言,李以为怯,固请再角。尼乃起。少间李腾一踝去。尼骈五指下削其股,李觉膝下如中刀斧,蹶仆不能起。尼笑谢曰:“孟浪忤客,幸勿罪!”李舁归,月余始愈。后年余,僧复来,为述往事。僧惊曰:“汝大卤莽!惹他为何?幸先以我名告之,不然,股已断矣!”
5.对下列句子中加点词语的解释,不正确的一项是( )(3分)
A.李超,字魁吾,淄之西鄙人 鄙:粗俗
B.又年少喜胜,思欲败之,以要一日之名 要:求取
C.然以其文弱故,易之 易:轻视
D.偶适历下,见一少年尼僧弄艺于场 适:到……去
6.下列句子,分别编为四组,全都表明李超武术技艺不精的一组是( )(3分)
①李请之再四,尼不可。众怂恿之 ②僧忽一脚飞掷,李已仰跌丈余
③三月,艺颇精,意得甚 ④李以为怯,固请再角
⑤僧笑,命李试其技 ⑥方颉颃间,尼即遽止
A.①③⑥ B.①④⑤ C.②④⑥ D.②⑤⑥
7.下列对原文有关内容的分析和概括,正确的一项是( )(3分)
A.李超与憨和尚交手,时时想找出憨和尚的破绽以打败他;憨和尚为了惩罚李超,一脚把他踢出一丈多远,愤而择日告辞而去。
B.憨和尚德高艺精,机智风趣;李超敏而好学,豪爽好施;尼僧武技高超,争强好胜。小说中几个人物形象写得栩栩如生。
C.本文善于通过“笑”来塑造人物形象,表现憨和尚和尼僧高强的武艺、谦和的性情,这些关于“笑”的描写读来令人回味无穷。
D.本文通过曲折跌宕的情节安排,重在描写变幻莫测的武术技巧,故事性强,引人入胜,体现了古代文言小说的独特魅力。
8.把以上文本中划线的句子翻译成现代汉语。(9分)
⑴李由此以武名,遨游南北,罔有其对。
译文:
⑵如是三言,众相顾,迄无应者。
译文:
⑶李初不言,尼固诘之,乃以僧告。

李超,字魁吾,山东淄川西郊人.性格豪爽,乐善好施。一次,有个和尚托着饭钵来化缘,李超给他饱吃一顿。和尚非常感激,便说:“我是少林寺出身,会点武术。让我传授给你吧。”李超大喜,留和尚在客舍里住下,给他丰厚的待遇,早晚跟他学武术。三个月后,李超对武术相当精通了,得意非凡。和尚问他:“你有收获吗?”李超说:“有收获。老师能的,我已经全都能了。”和尚笑着叫李超一试身手。李超就脱掉衣服,在手心里唾了一口,时而像猿飞跃,时而像鸟落下,翻腾跳跃了一阵子,骄傲地站在和尚面前,和尚又笑着说:“行啦。你既然把我的本领都学到手了,让我们比个高低吧。”李超欣然同意。当即各自交叉双臂,摆出架势。接着在支撑、格斗、抵挡的较量中,李超不断寻找和尚的破绽;不料和尚忽然飞起一脚,李超已仰面摔出一丈多远.和尚拍手说:“你还没全部学会我的本领啊!”李超甩手撑着地面,惭愧地向和尚请教。又过了几天,和尚告辞走了。从此,李超以武术出了名,遨游南北,没人是他的对手。一次,李超偶然到济南,看见一个年轻的尼姑在场上耍武艺,四周围满了观众。尼姑对观众说:“反来覆去,老是我一个人,大冷落了。有爱热闹的,不妨下场交手玩玩。”这样说了三遍,大家你看我我看你,一直没有应声的,李超在场边,不觉手痒,信心十足地走进场内。尼姑笑着向他合掌致意。刚一交手,尼姑就喝他停下,说:“这是少林宗派啊。”马上又问:“你的老师是谁?”开始李超不说。尼姑一再追问,李超才告诉说是和尚。尼姑抱拳说:“憨和尚是你老师吗?要是这样,不必较量了,我甘拜下风。”李超几次要求比试,尼姑不同意。那些围观者极力怂恿,尼姑才说:“既然你是憨师的弟子,我们就是同一路的人,不妨玩玩,只要双方领会意思就行了。”李超嘴上答应了。但他看尼姑长得文弱,因而轻视她;加以年轻好胜,故一心想打败尼姑,以获取一时的名声。两个人正打得不相上下的时候,尼姑却突然停住了。李超问她为什么,她只笑,不说话。李超认为她胆怯了,非让她再较量不可,尼姑才又和他比起来。一会儿,李超飞起一脚向尼姑踢去,尼姑并拄五指向下削他的腿;李超只觉得膝下像刀砍斧劈的一样,跌倒在地起不来了。尼姑笑着道歉说:“鲁莽了,冒犯了你,请不要怪罪!”李超被抬回了家,一个多月才好。过了一年多,和尚又来了,李超向他回叙了这件享,和尚吃惊地说:“你太鲁莽了,招惹她干什么?幸好你先把我的名字告诉了她,不然,腿已经断了!
⑶ 古代尼姑庵的别称,哪位大神知道帮忙解决解决吧,多谢了
尼姑庵”是民间的俗称,也就是出家修行的女佛教徒居住和生活的地方。虽然人们都习惯这么称呼,但是严格说起来,这样称呼并不合乎佛制的要求。这要从称呼“尼姑”说起。
“尼姑”一词,也不合乎佛制的要求。
尼姑是比丘尼的俗称,即佛教中出家修行的女教徒。比丘尼为梵文Bhikssuni的音译,也译作比呼尼等,意译为乞士女、除女或熏女,也称沙门尼。
比丘尼是指归入佛门,受持具足戒的女子,简称“尼”或“尼僧”。她们喜欢自称“贫尼”。
在印度,“尼”代表女性,有尊贵的意思,并非仅限于佛教的出家女性。佛教的出家女性,小的叫沙弥尼,大的叫比丘尼,意思是女沙弥、女比丘。
在中国,“姑”作为人物称谓,有三种意思:一是指父亲的姐妹,即姑母;二是指婆母,唐代诗人王建的《新嫁娘》诗中有“未谙姑食性,先遣小姑尝”,前一个“姑”字指的就是婆母;三是指丈夫的姐妹,称作大姑子、小姑子。因而,将佛教的沙弥尼、比丘尼称为尼姑,原本并没有侮辱的意思,甚或还含有尊重的意思在里面。所以在《传灯录》中,佛门大德也称呼师姑为尼姑。在戏曲《尼姑思凡》中,女尼赵色空的唱词就以尼姑自称:“小尼姑年方二八正青春,被师傅削去了头发。”
到明代陶宗仪的笔记《辍耕录》中,将尼姑列为“三姑六婆”之一,那就带有轻蔑的意思了。所谓“三姑六婆”,是指中国民间女性的几种职业。“三姑”指尼姑、道姑(女道士)、卦姑(占卦算命);“六婆”指牙婆(贩卖人口)、媒婆(保媒拉纤)、师婆(女巫)、虔婆(鸨母)、药婆(卖中草药)、稳婆(接生婆)。“三姑六婆”带有贬义,经常用来指不务正业的妇女。清代李汝珍在小说《镜花缘》中说:“吾闻贵地有三姑六婆,一经招引入门,妇女无知,往往为其所害,或哄骗银钱,或拐带衣物。”因此,后来的比丘尼很不愿意别人当面称她们为尼姑。
不过,人们不敢当面叫,背后称呼她们还是叫“尼姑”。费县民间称尼姑为“姑姑子”,简称“姑子”;称尼姑庵为“姑姑子庙”,简称“姑子庙”。费县朱田镇有个村子叫“姑姑庵”,据《费县地名志》记载,就是因为村西有个姑姑子庵而得名。
其实,不只是费县这样称呼,全国各地有许许多多的姑子庙。小说《红楼梦》里面也有姑子庙。第六十八回说:王熙凤“至十四日便回明贾母王夫人,说十五日一早要到姑子庙进香去”。这里的姑子庙,即尼姑庵。
“庵”在古代是指一种圆顶草屋。《释名·释宫室》说:“草圆屋谓之庵。”旧时文人的书斋也称“庵”,如唐代怀素的“绿天庵”,宋代陆游的“老学庵”,明代张溥的“七焚庵”,清代冒辟疆的“影梅庵”。汉代以后,出现了一些专供尼姑居住的庵堂,于是“庵”也就成了女佛教徒出家修行的专用建筑名称了。上海的静心庵、青岛的于姑庵、九华山的真如庵,光听名字就知道那是女佛教徒修行的地方。据成书于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的《费县志》记载,当时费县有丛柏庵、老庵、小庵、不老庵、槐子庵、烂柯庵、胜水庵。据《费县民族宗教志》记载:至1956年统计,全县有尼姑庵7处,尼姑17人。
当然,女佛教徒修行的地方并不是全都叫作“庵”,也可以称作“寺”,如北京的通教寺(在东直门附近)、五台山的普寿寺(女歌手李娜出家的地方)、成都的中兴寺(位于郫县)、武汉的莲溪寺(在武昌大东门外的蟠龙山),等等。
“尼姑庵”的合乎佛制要求的叫法有多种,如:尼众禅院,尼众寺院,尼众院,女众寺院;比丘尼道场,女众道场,尼众道场;比丘尼丛林,尼众丛林,女众丛林。
称作“尼庵”也未尝不可,意思是比丘尼师的庵堂。关键的关键,是要刻意避开那个“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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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古代著名尼姑有哪些
一、著名尼姑有如下:
1、鱼玄机:鱼玄机是唐代长安人,字幼微,唐咸通中(约为公元865年)为李亿之妾。为李亿的大老婆所不容,遂出家到咸宜观为女道士,道号玄机。鱼玄机出家以后,与名士李郢、温庭筠互通诗作。后因笞杀女侍童绿翘,被京兆尹温璋所杀。
2、紫虚元君:又称南岳夫人、魏夫人,亦称南真。汉族民间信奉的神仙之一。姓魏名华存字贤安,晋任城(今山东济宁)人。
3、女夷:南岳夫人魏华存的弟子。 公元334年,魏华存以83岁高龄辞世,传说她死后七天即被西王母派众仙接引升天。相传女夷后来也升天成仙,掌管天下名花,称为花神。
二、尼姑
1、尼姑(比丘尼)是指归入佛门,受持具足戒的女子。五众、七众之一。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期。比丘尼为梵文Bhikssuni的音译,亦译作比呼尼、苾刍尼、备刍尼等。意译为乞士女、除女、除馑女或薰女;亦称沙门尼或简称尼、尼僧。现在的尊称应为:“法师”,表示尊其佛法造诣高深。
2、西晋·建兴年间(313~317),尼僧净检从西域沙门智山剃发、受十戒。升平元年二月(357),请昙摩羯多立比丘尼戒坛,净检等三人共于坛上受具足戒,这是我国比丘尼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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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羞辱刑有那些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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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罚的演变及其原因[转贴]
从世界历史上看,中国传统的文化的发展演变有其明显的特色,这种特色就在于中国传统文明的发展进程一直延续,没有发生中断。自古至今,“刑、德”被视为治国安邦的两套良策,所以刑法和刑罚为中心的古代法律制度也就必然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门。社会的进步,文明的演变,法也从原始简单的习惯,逐渐向着结构严谨、富于哲理的模式过渡,中国历史上法律的变革,实质上代表及反映了中华民族对社会、人生以及与人关系的根本性问题所作的思考,集中、突出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基本价值观念。所以,刑罚作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缩。刑罚体系的发展与变化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同时代不同的当权者亦有不同的举措。但是总的发展趋势是以原始的野蛮、落后、残暴向着文明、慎刑方向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变化。
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的时期确认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 钦哉!惟刑之恤哉。”当时的处罚习惯,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体现了当时的社会已经注重对行政人员的整治和管理,严厉制裁渎职、贪污行为。
《尚书。吕刑》对原始社会末期的处罚方式作了这样的说明:“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刵、诼、黥”。又据《后汉书。刑法志》说:“(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商代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具体有:凡当完者,完为城旦春;当黥者,髡钳为城旦春;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样就改变了原“五刑”制度。但是也出现问题:1、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后,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一百。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如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岁刑,男罚作和女复作,皆一岁到三月刑。此外,汉代另有“顾山”,是只用于女犯的刑罚,因此也称为“女徒顾山”。
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主要体现在:1、废除宫刑制度。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应宫刑者普免为官口”。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这一刑罚缘于北魏,并为北齐北周沿用。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南北朝时期,把流行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如北周时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以据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同时附加鞭刑。4、缘坐范围有所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对妇女缘坐的变化上,总的趋势是缩小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却多有扩大。在整个南北朝时期缘坐的范围也有反复。《梁律》创从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
隋《开皇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隋文帝明确说明:“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所有 “枭首轘身”与“残剥肤体”的鞭刑都废除不用,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唐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宋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1、刺配刑。宋太祖为宽贷杂犯死罪而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对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但后来则成了常用刑种之一。2、凌迟刑。宋时将五代的法外刑凌迟作为法定刑种,初时适用于荆湖之地所谓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但后来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3、折杖法。宋太祖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但因存在不足,即“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所以,在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
元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
元朝仍保留许多习惯法,包括不少肉刑。一般人犯盗窃罪,除断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犯即须刺项”,只有蒙古人可不受此刑。为了维护僧侣的特权,元律规定“殴西番僧者截其手,骂之者断其舌”。
元有警迹人制度。强窃盗犯在服刑完毕后,支付原籍“充警迹人”。在其家门首立红泥粉壁,上开具姓名,犯事情由,由邻居监督其行止,且每半年同见官府接受督察。五年不犯者除籍,再犯者终身拘籍。
明清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明清时的刑罚变化有:
1、死刑。明、清两朝在法律上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并且范围逐步扩大。此外,明清时期的死刑执行方面还有一些更加残酷的方式,如“剥皮实草”、“灭十族”、戮尸等。 清朝针对死刑还有一个独特的制度,即斩立决和监候制度。
2、充军刑。“充军”创制于明代,但是不以充军为本罪。清朝的充军则作为流罪的加重刑,并以充军为本罪。而且充军的条目也较明代增加。
3、发遣刑,这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明代时只限军官和军人,永不得回原籍。清时则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还可以有机会放还。
4、枷号,是明朝首创的耻辱刑。在明代还变成一种致命的酷刑。清时对一些伦理性和风化犯罪,用此法。
明代还有庭杖制度。指在殿庭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
二、中国古代刑罚演变的原因。
大体上,刑罚发展变化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当权者指导思想的不断变化导致了刑罚发展变化。法律制度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门,任何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其特色的形成,都是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传统等社会经济条件紧密相连的。原始社会时期,没有国家,没有法律,生产力水平低下,人类认识自然的能力低下,当时的原始习惯也是由以采集和渔猎为标记的低下生产力水平决定的,惩罚方式简单残暴,后来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成为主导。逐渐产生了相当多的习惯法,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随着人们对物质世界的进一步认识,刑罚的体系逐渐完善,目的性也更加专一,保护私有制财产,保护人身权利,维护政治统治。自夏代建立第一个奴隶制国家起,我国古代社会一直坚持以刑法为主的法律体系。
由于专制、集权贯穿我国几千年的古代发展史,中国的法律文化也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没有西方世界的民主与法制、人权的概念。大量的充斥于刑法之中的完全是对人的生命的漠视和刑罚的随意性。
从简单的同态复仇到夏、商时期奴隶制刑罚,及至演变到封建社会的“五刑”,刑罚的变化,同当权者的统治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中国古代社会一直是集权的家长制统治,王或皇帝是国家的主宰,所谓家天下。“溥天之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所以,法律也集中体现了维护王权统治的基本指导思想。崇尚刑法,重视刑罚。使我国古代不管民事、行政、刑事的制裁,无一例外的采用刑罚的手段。法律不但凭借严酷的刑罚手段惩办危及王权统治的政治性犯罪,同时也严厉制裁破坏国家统治、扰乱社会程序的刑事犯罪。统治者从长期的实践中体会到,既要使犯罪者受到惩罚,又能保存劳动能力,是更为有利的。所以刑制的改革,更加适应了经济基础需要,同时更好的维护其统治。夏、商时期人们认识自然的能力十分有限,同时又刚刚从原始野蛮时代演变而来,维护王权成为其首要的目的,同时人的愚昧无知又使统治者假借天意的图谋得以实现,虽然其刑罚十分的野蛮残酷,但是统治者借天的名义,成功地表明其刑罚的合理性。同时,统治者鉴于前朝的教训,至周时提出“以德配天”、“明法慎罚”的思想,强调“用刑宽缓”,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体现到刑罚上,出现了“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以作为五刑的补充,不再单纯是伤及人肢体、生命的酷刑。秦以后到明清,中央集权的统治者更加牢固的确立,虽然各朝代执政者执政的指导思想各有不同,但是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在也逐渐促进统治者对刑罚作出变革,以绞、斩死刑代替以往残酷的生命刑,以笞、杖、徒、流代替野蛮的肉刑,实质是统治者逐渐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文明程度提高的反映。
二、古代社会高度集权的家长制统治,统治者权力的无限制和无制约,当权者往往凭一己好恶行事,使刑罚形成了不稳定和不确定的特点。所以,我国古代刑罚发展变化的进程中人为的痕迹浓重。总趋势是朝者宽缓的方向,但是其中也多有反复。我国古代社会自从有国家以来,无论是不成文立法的时代,或者是成文法时代,法律对刑罚的种类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经常有随意增加法外刑罚的情况。隋初,制定《开皇律》、《大业律》,强调用法宽缓,然而隋炀帝并不依律行事,他“更立严法”,并恢复枭首、灭九族等等酷刑,自毁法制,滥施淫刑。又如唐时法律为我国古代之最鼎盛时期,但是法外施刑的现象也层出不穷。武则天时,酷臣周兴、索元礼、来俊臣非法采用酷刑,摧残人犯,将人犯“禁地牢中,或盛之如瓮,以火圜灸之,兼绝其粮饷,至有抽衣絮以瞰之者。”明时,皇帝设厂卫特务机关,滥用刑罚更为严重。清律中根本没有关于文字狱的直接规定,但所有的文字狱均是按照谋反、大逆定罪,是最严重的犯罪,并且处以最严厉的刑罚。所以,古代专制制度下,皇帝的行为往往将法律沦为一纸空文。
另一方面,较为开明的当权者的举措,又会带来不同的后果。据史载,汉初文帝改刑罚的原因,是为缇萦的孝心感动,遂下诏说:“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生不息”,是 “不德”。由此引发了汉初刑罚的改革。
所以,在我国古代社会以仁者治国的指导思想下,法制的推进显然有其偶然性,但是反过来说,这样的发展变化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
三、宋元明清法制由轻向重变化的原因。从秦汉至隋唐,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一直为由繁杂残酷向简明轻缓。期间有汉文帝废肉刑的改革,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制改革及隋文帝法定五刑,至唐时法制达到巅峰,其影响直至宋、元、明、清,并及诸海外,但是宋、元、明、清虽以唐制,其刑罚较前朝又趋残酷、繁杂,并且复活了肉刑,死刑的执行方式也有增加。从历史上看,宋、元、明、清时期是我国小农经济继续发展并且至没落,而商品经济逐渐萌芽之时,社会的矛盾日趋激化,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更加加强中央集权,用重典治天下,故而刑罚更加残酷,这也是中国古代社会后期刑罚的重要特点,至明清,发展尤为明显。其特点,就是限制商品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在资本主义萌芽已经诞生的条件下,仍然坚持重农抑商的传统,实行“禁海闭关”,延缓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和发展。明时增加许多法外酷刑,而清朝又处于古代中国向近代化发展的复杂时期,更加以空前的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的高压统治。明清时期大兴文字狱,对思想异端严厉惩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止我国古代社会先进思想的进一步发展。这也是我国古代社会一贯的愚民政策的体现。
明清时期重刑观点同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矛盾的错综复杂密切相关。古代社会发展到明清时期,封建制度已经走向末路,新的生产关系正在形成之中。而这种新兴的生产关系势必威胁到封建统治集团的切身利益,所以,统治者为了维护政治上的专制统治,必然钳制广大人民的思想和舆论,甚至不惜动用残酷的刑罚手段,遏制自由思想的兴起。
四、刑罚的变化与发展同特定的社会发展现状紧密相连。我国古代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或者同一阶段的不同时期,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等各个层面发展不尽相同,所以,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会形成不同的特色。刑罚作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有不同的发展和变化。“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也充分得以体现。从夏商以来历代统治者在运用刑罚统治社会的过程中逐渐积累了丰富的用刑经验,至西周时,形成“刑罚世轻世重”的理论。《尚书。吕刑》说“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这种思想逐渐融入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刑罚的发展变化实际上也体现了这种理论在治国实践中的运用。战国时期,群雄并争,天下大乱,当时刚刚兴起的地主阶级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就特别强调重典重刑,用刑严酷。唐时,社会经济的发展较为迅速,国家实力明显增强,所以,这一时期奉行用刑持平,“刑平国,用中典”的策略,体现到刑罚上,变化为宽严适中,简约易明。由此带来的后果是社会更加稳定,经济更加繁荣,使唐帝国成为当时亚洲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宋、元、明、清时期,统治者都是在天下大乱,群雄纷争中夺取天下,都认为身处乱世,强调治乱世用重典。所以这一时期的刑罚一反隋唐以来的轻刑中典政策,又将刑罚导入峻法酷刑的时期,走上了回头路。然而,严刑酷法带来的不是统治者的长治久安,也不是什么治国良方,残酷的镇压反而加快了王朝覆灭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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