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马拉雅听书中的文章版权问题
『壹』 除了自己写的文章以外,喜马拉雅上能朗读并上传什么合法文章
是很多人都非常喜欢在是以前使用的一个软件,因为在睡前的时候,很多人都喜欢听一些睡觉觉共识,所以喜马拉雅就会有很多主播在晚上读一些文章上传获取一定的流量。但是这就涉及到一个版权的问题了,因为很多人在朗读文章的时候,这些文章都是在网络上找的。所以很容易就会遭到举报,然后下架,真要改掉是得不偿失的,一方面是损坏了自己的名誉,另一方面也容易和别人造成矛盾。
如果是在一些网站上看到了自己比较喜欢的文章,但是却比不是自己写的也不是什么名著里的,可以在网站找一下作者有没有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或者可以直接给作者发私信索要授权。如果作者授权了的话,那么自己就可以在喜马拉雅上朗读或者上传这篇文章。但是这篇文章只能够自己使用,如果别人也想要朗读这篇文章,也是需要去和原作者要授权的,自己是没有授权的权利的。
喜马拉雅也是一个公共平台,所以也是需要有一定的法律制度的,不要因为不注意版权问题而受到平台惩罚。
『贰』 买了书在喜马拉雅上面读,侵权吗
在不带来利益且与作者沟通不会侵权。
朗读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属于表演,一般情况下需要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就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但《著作权法》同时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者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所以若题者系为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或者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视为侵权。
『叁』 在喜马拉雅上录书需要找原作者授权吗
从法律意义上讲是需要的也是必要的。
因为拥有作者授权的播音作品,后续的商业化买卖,你所得的收益都是合法收入。如果没有获得授权擅自播音,你有可能费力不讨好,比如被用户举报,被平台下架,而在此期间一旦有任何收益,你都可能被作者或平台起诉,吃官司。
喜马拉雅非常重视对版权的保护,对于侵犯版权的作品,一般都会作下架处理,严重者可能会被封号。所以成为主播后,版权问题必须得先弄清楚。
喜马拉雅的录播主播分为两类:有声向主播(播小说或广播剧)和内容创作型主播(知识分享、情感节目等)。
一般演播书籍的版权问题会更多一些。如果你喜欢播书,那么有几种方法:
1、是参加喜马的有声化平台。如果海选通过,你录播书籍不仅有薪资,还不用担心版权问题。
2、成为平台的签约主播。平台可以就某一本书跟你签约,喜马拉雅自己提供的有声书都是有版权授权的。
3、录播公版书。我国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期是“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作者去世超过50年,就算公版书籍,拿他的书来播基本上就没问题了。
4、去找作者或者出版方购买版权。一般对于个人,也不会这么做。
内容创作型主播的版权问题,一般是转采了未经作者或出版方同意的内容。比如一些未授权的歌曲,或者你的节目内容采自他人的原创公众号等等,最好的做法是:
1、主动去联系号主,跟对方商量可不可以拿文章去播,或者直接购买内容。这种一般都不会很贵。
2、自己原创。这种是最好的,自己创作优质内容,粉丝达到2万,可以跟平台申请签约。成为平台的签约主播,将会得到流量和资源的扶持。
另外,如果只是喜欢朗读,当主播也没有什么目的,纯个人爱好,那么你就去读平台的东西。全民朗读里有诗歌、有短文、有长文、有故事,还有趣配音和有声漫画。
『肆』 喜马拉雅听书版权问题是怎么回事
只有授权了,喜马拉雅FM才可以播放。
『伍』 读别人的书,发表在喜马拉雅,会算侵犯别人的版权吗
在喜马拉雅电台朗诵别人的著作属于侵权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喜马拉雅听书中的文章版权问题扩展阅读:
著作权侵权纠纷是指争议各方就行为人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承担什么责任,以及由谁承担等问题而发生争执。
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发现自己的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侵权纠纷。
1、调解
调解,是指发生纠纷时,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组织可以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也可以是其他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
著作权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都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能予以强制执行。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不同意按调解协议执行的,调解协议即失去效力,当事人可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2、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依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著作权的仲裁由著作权仲裁机构进行,主要适用于对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解决.
而且在著作权合同中必须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能进行仲裁。
著作权仲裁机关所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诉讼
著作权的诉讼,是指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利用诉讼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一种方式。诉讼是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主要方式。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当事人之间调解不成以及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执行仲裁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当事人也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著作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时效期间的起算日从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了有关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保全措施。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规定,有利于被侵权人权利的保护,也有利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对著作权人利益更好的保护,使著作权人责令停止侵害的措施更加有效。
『陆』 想在喜马拉雅FM上朗读一些书籍(纯属个人兴趣,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担心会不会侵犯原著的版权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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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柒』 在喜马拉雅上录音,好像因为版权问题审核不通过。平台上有很多主播,他们读的文章都经过作者授权了吗
是的,必须要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演绎自己作品,不得侵犯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明文规定,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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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主体分两种包括权利人和继受者。
权利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继受者:指通过赠与、继承、遗赠等继受方式取得者。
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版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
『捌』 喜马拉雅听审核版权问题没通过,但是可以看到别人有很多相同的作品,别人怎么做到的。
直接播讲书籍为侵权行为。喜马拉雅平台其他作品是根据听书稿录制的,也就是说根据书籍浓缩成为8000字以内的精华内容制作的音频,因此并不涉及版权问题,喜马拉雅有声书的录制必须要有书籍作者授权才可以。
目前喜马拉雅有声书不侵权的播讲方式共有两种:
1、喜马拉雅A+有声化平台当中的作品为喜马拉雅享有有声播讲版权,可以通过竞选获得播讲资格。
2、与书籍作者取得联系,获得书籍的播讲授权,方可以播讲作品。
(8)喜马拉雅听书中的文章版权问题扩展阅读
喜马拉雅网是国内第一家让你轻松创建个人电台,随时分享好声音的网站, 也是提供高质量声音发现和分享的专业听媒体。
在喜马拉雅,不仅有最动人的音乐、最精彩的有声小说、最有价值的资讯,还有最权威的财经报道、最实用的儿歌故事、最“南极”的冷笑话…为用户提供各种丰富的“高质量”声音内容,是喜马拉雅始终不变的追求。
而喜马拉雅创新设计的“关注流推送”方式,能自动推送你关注的个人电台的声音更新,让你像刷微博一样,能及时听到你关注的内容。由于每个人关注的个人电台不同,每个用户的个人中心收到的关注流页都不同,相当于用户自己定制了专属的个性化电台。
同时,喜马拉雅还有录音功能和上传功能,让用户能随时上传分享自己或自己喜欢的声音到平台,将更多的“好声音”分享给更多人。
『玖』 喜马拉雅平台上发布自己录制的读书音频是否有版权问题
在平台上发布有声书一般有两种情形:
1、朗读原著。这会涉及到原著著作权人财产权问题,通俗了讲,你要使用别人家的东西总要先经过别人家允许吧,然后再谈谈付个租金吧。不过呢:如果你不传播到网络上,只是免费向公众朗读作品,那你可以不经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但是呢:若是传播到网络平台,像喜马拉雅这类的平台,则需要先向著作权人获得许可,并商讨报酬。当然,你的劳动也是有价值的,你的朗读作品也会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假如蜻蜓FM觉得你的朗读很好想放到自己的平台上播放,那么他们需要同时获得你,以及原作著作权人的许可。
2、改编演绎原著。改编演绎原著的处理方法同朗读原著,需要取得原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只是著作权法对权利的分类标准不同,朗读原著涉及到原作品著作权人“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而改编或演绎作品则涉及到原作品“演绎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且演绎作品一定要获得授权,这一点也不同于免费朗读作品。如果你也是有声书朗读爱好者推荐如下处理方法:选择一些公版书朗读,这样就可以不必担心著作权的问题了;选择平台取得许可的书籍朗读,如果平台已经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同时这些许可又对平台用户有效,那么你也可以不必担心著作权问题了。与书籍著作权人取得联系,直接沟通。至于如何取得许可,如何付费都是可以自由协商的。(这个像谈生意一样,看你如何沟通拉)。如果你,无法知道著作权人的联系方式可以向出版商咨询。咨询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如果书籍作者已经授权文字著作权协会收费或授权,你完全可以通过文著协取得许可。以上,如果你实在无法与著作权人取得联系的话:
(1)在作品前明确作品的权利人;
(2)在作品前添加你的有效联系方式,比如电子邮箱、电话、通信地址等;
(3)声明,愿意支付费用。(一般是从你获取的利益中提取即可)
(4)声明,如果对方实在不同意你的传播,你将及时撤下。
如此,是作为一个成年人,做到尊重作品,学会承担责任。
『拾』 如何解开有声市场版权之困
近日,喜马拉雅FM因上线了用户朗读制作的无版权有声书,被该书作家曾鹏宇控诉。同时,多位被侵犯版权的作家、编剧也出来声援和支持。
这场版权纠纷最后以平台发布道歉声明结束。喜马拉雅FM表示,会处理涉及到侵权的作品,并拟联合版权方开展平台版权自查行动,规范版权监督体系。
笔者在一些平台的有声书板块,发现很多热播剧的朗读音频,如《南方有乔木》《从你的全世界路过》《夏有乔木雅望天堂》等。
在询问版权问题时,该平台表示,“这些主播是否获取到授权不确定,已提交给审核处理”。e从阅文集团方面了解到,集团与喜马拉雅FM、懒人听书等平台在版权业务上均有合作。集团体系下的作品会授予平台音频改编权,内容数量上,每家合作情况不同。
但该改编权是仅可用在PGC内容,或者由音频平台官方认证的录制作品。UGC内容并没有授权。
在蜻蜓FM上,《鬼吹灯》、《盗墓笔记》也都是PGC内容,自2016年1月上线以来,累计收听量远超于其实体书销售册数过千万的成绩。
某业内人士透露,由于头部的几家音频平台体量较大,很多用户会自己录制上传,内容提供商也不太会去追求。但原著作者一旦追究版权,则属于侵权行为。
可以见得,在有声小说的UGC内容板块,基本上属于无版权状态。平台目前只能通过加强监管措施来处理。
喜马拉雅FM副总裁姜峰此前曾在媒体采访中透露,平台拥有一套自身版权审核体系,原创内容会被整合进版权管理资源库,用户上传内容经由机器自动审核后也会有人工进行再次审核。但用户上传的内容数量巨大,难免会有纰漏。
不过,这一缺陷,对有声市场来说,并不是小问题。除了技术支持,有声市场的竞争力主要在于优质的内容。包括用户原创内容和平台为用户提供的优质内容。
平台在宣传“大量优质专业内容是最大优势”的同时,也不能忽略UGC内容的版权问题。当然,这也与有声书版权的概念尚未普及到大众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