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刑侦言情小说
目录
1.凶案现场直播 作者:退戈
2.齐欢 作者:云霓
3.第十二秒 作者:Sunnesss
4.娘子,求验尸 作者:十月海
5.消失的13级台阶 作者:[日]高野和明
6.痕迹追踪[刑侦] 作者:鲸鱼反了
7.腊月笔记 作者:书海沧生
8.和你的世界谈谈 作者:桃桃一轮
9.闻香知雅意 作者:胖哈
10.画骨图鉴 作者:云哲
11.美人如虎 作者:岁寒晚急
12.雷霆行动[刑侦] 作者:徐小喵
13.钢铁森林 作者:弃吴钩
14.幻觉的未来 作者:吴沉水
15.仵作娇娘 作者:薄月栖烟
16.我靠亲爸在虐文破案[刑侦] 作者:西方不败
17.负罪者说[刑侦] 作者:苏锦端
18.燕京闺杀(破案) 作者:鹊上心头
19.我在开封府坐牢 作者:鱼七彩
20.头号嫌疑人怎么又是你 作者:魔法少女兔英俊
21.你好,凶手 作者:少地瓜
22.烈旭清河/烈旭照清河 作者:帘十里
23.慕川向晚 作者:姒锦
24.龙飞凤仵 作者:莫风流
25.凤花锦 作者:楚潆
1.凶案现场直播 作者:退戈
特点:悬疑推理,现实向,破案,直播,游戏竞技,大女主,爽文,高智商“危险”人士&三夭太子爷,2020.8完结
字 数: 544534字
(芭莳圈扫文组时空之主 9分评价)本书是全息悬疑推理且带有一点无限流特色的小说。
一款以真实案件改编的全息游戏,由玩家扮演里面的主要角色,包括受害人、行凶者以及缉凶者等不同身份。玩家通过寻找线索、分析信息、扮演分配到的角色的言行性格,还原这个案件的背景、原因、经过,最后不同立场的人通过逃离死亡、成功逃脱或者抓住凶手完成副本,得以通关。
全文高潮迭起,剧情一环套一环,节奏紧凑,惊险刺激,作者文笔不错,引人入胜。虽然末尾有一点没收好,但是依旧是一篇佳作,值得一读。
2.齐欢 作者:云霓
特点:重生,古言,1V1,HE,悬疑推理,破案,权谋,朝堂,聪明果决女主,2020.3完结
字 数: 176.18万字
(小芭推书 8.4分 )上一世徐清欢到死前才明白那个心心念念为之付出全部的良人原来也不过如此,会为了一个夺得江山的借口来利用谋害即将要死的她,杀死她心中所有的柔情。重来一遍,她敏锐决断地让哥哥免于被陷害,掐断一家破亡的祸乱之源,和男主联手破案,为自己博得不一样的光明未来。
这个文是以破案来切入的,也基本是围绕着破案来展开的,作者很会埋伏笔,剧情环环相扣,推进无比流畅自然。善与恶的界限也没有那么分明,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立场。男主是女主的娃娃亲,也是女主上辈子夫君的死对头,和女主一样,都是很有能耐和手腕的人,两人联手,激情倍增哦!
云霓是老作者了,质量还是蛮有保障的。
3.第十二秒 作者:Sunnesss
特点:现言,悬疑,晋江未入v,偏虐,最惨女主&警察男主,犯罪(贩卖毒品、拐卖妇女儿童、校园暴力等),现实向,黑暗,2017完结
字数:279068字
(小懒推文 9分)一通只有十一秒的电话,引起九年的寻找,刑警队长赵亦晨终于还是找到了深爱的妻子,听到了她第十二秒的告白。
这篇文,涉及到贩卖毒品、拐卖儿童妇女、娈童卖yin、校园暴力等等罪恶,真的是让人惊心!
女主胡珈瑛(许菡)在故事开始的一年前就已经死去了,可她却是整本书中真正的灵魂人物,哪怕是男主赵亦晨,也不过是循着指引,追随着她,来找出一切的真相,让罪恶湮灭。
故事穿插着几条时间线,许菡小时候的颠沛流离、许菡和赵亦晨的恋爱婚姻时光、赵亦晨现在的寻找,三条线以不同视角切换着来推进整个故事!非常让人惊艳的剧情,人世间有那么多的恶,有那么苦情可怜的女主,看完后脑中久久震荡!
4.娘子,求验尸 作者:十月海
特点:穿越,古言,首席法医&俊美少卿,追妻火葬场,破案,验尸,养娃,破镜重圆,甜文,爽文,2020.4完结
字 数: 540549字
(小芭推书 8.5分)女主穿越成国公府没羞没臊引火烧身的表小姐,成亲当天就带着男主给的一万两银子和离了。和离后,本是现代省厅首席法医的女主在京郊的小县城里做起了老本行–仵作,屡破奇案的故事。
验尸这部分瞧着写的蛮专业的,好吧反正我也不懂,就是看着蛮高深也不乏味,女主还因为这一手绝学成了国子监博士专门为朝廷培养棒棒哒仵作,后来更是成为皇帝很认可的女官。
事业线和爱情线都很有看点的一篇文,还有萌娃出没,喜欢这类的快去看呀!
5.消失的13级台阶 作者:[日]高野和明
消失的13级台阶,(日)高野和明;读客文化 出品,上海文
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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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日本,悬疑推理,反转多
(小懒推文 9.3分)有着伤害致死罪前科的三上纯一和一生中夺去过三条人命的原狱官南乡正二两人共同拯救了一个无辜被判死刑的犯人的故事!
这篇文的背景是日本,但是作者将故事讲得太好,完全感觉不到文化差异,只沉醉在案情的推进和反转中。
作者非常善于塑造人物,书中哪怕是一个小人物,都能以寥寥几笔在看书人的心中留下深刻印象,更甭提笔墨较多的重点人物,几乎能完全代入到他们的那种心境中去,看到最后,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立场和信念,我几乎是为每个人感到悲悯,想要发出一声长啸。文中还详尽地写了日本的相关法律、执行机关等等,极尽真实的同时略显讽刺,切入的角度让人并不觉得枯燥乏味,反而更深入地体会到整个故事的绝妙。
6.痕迹追踪[刑侦] 作者:鲸鱼反了
特点:现言,悬疑推理,破案刑侦,异能,1v1,sc,he,拆弹专业异能女主&重案组组长,2020.5完结
字 数: 376575字
(芭莳圈扫文组水晶 8.5分评价)这是个标准的刑侦片,女主有个能力可以根据接触过的死物去还原短时间内的发生过的真实情景。女主也是在爆破组实习的小警察,后被借调到重案组,在破案过程中和重案组组长产生了感情。女主的父母也在爆炸中死去,而且女主参与的案件从简单到连环案,最后查破一个nsp组织.
案件感觉比较真实,并不算特别夸大。而且文章比较自然,行云流水。虽然最后大Boss的身份让我感觉略弱了点。其他还好。
7.腊月笔记 作者:书海沧生
特点:悬疑推理,貌美如花天才神探&温柔软妹穿越女主,be,破案,烧脑,2020.5完结
字 数: 39.87万字
(小芭推书 8.4分)故事是从宋唯来到穷乡僻壤开始讲起的。男女主有点像斯密斯夫妇,虽然是夫妻,都有着明面上和暗地的不同身份。男主表面上是个漂亮弱鸡小孩,实际上是传奇天才神探。而女主实际上是活了两辈子的人,上辈子她是宋唯姐姐的女儿,因为宋唯当卧底牵连到她们一家,宋唯带着女主逃亡,最后女主抱着宋唯的笔记自杀,然后就穿越到宋唯十八岁的时候。女主一步步接近上辈子宋唯卧底的对象奎因,男主也出了不少力,终于拿到奎因的罪证,然而,男主也失去了生命……
全程高能,烧脑刺激,喜欢悬疑破案的可以入手这本啊。
8.和你的世界谈谈 作者:桃桃一轮
特点:悬疑推理,心理咨询师女主,心理故事,破案,2017完结
字 数: 349484字
(芭莳圈扫文组Daisy 8.5分评价)悬疑+言情,心理疾病咨询
世间唯有阳光和人人心不可直视。
女主是个心理咨询师,男主是她工作室的boss,两人属于不打不相识。
故事的主线是男主在校期间失踪的一个女生展开。期间也穿插着一些特别的患者的心理故事。有对心理学感兴趣的亲可以看看。里面介绍的都是比较有名的心理疾病的案例,有幻想的癔症,有分裂的人格,还有有名的斯德哥尔摩症等等。虽然不太懂心理学,但是作者把几个事件穿插的写出来,还是能让我觉得挺好看。期间男女主在撒点狗粮,张弛有度,不错。
9.闻香知雅意 作者:胖哈
特点:古言,破案,权谋,妖艳贱货&毒舌男,2019.1完结
字 数: 365876字
(小芭推书 8.1分)女主貌美如花妖艳风流,男主铁面无私还超级毒舌,两人相遇后破案谈情的故事!
这篇文里女主在作者笔下描述的特别可爱,男女主都是白切黑,很有心机的那种。案件都蛮简单的,不算复杂,但是剧情走的还算流畅,悬念感也还可,反转也蛮惊喜的,前半部分主破案,后半部分主权谋,喜欢的可以入手试试。
10.画骨图鉴 作者:云哲
特点:古言,悬疑推理,破案,惊悚,大理寺卿男主&鉴骨博士女主,唐朝,2018.3完结
字 数: 770318
(小芭推书 8.2分)喜欢案中案、连环案的不要错过这本惊悚悬疑元素,唐朝背景的破案言情!
男主是大理寺卿,女主是骨博士。故事一开始就是白骨、血尸,简直了,作者很会渲染恐怖氛围,案情也蛮烧脑的,各种吓死人的杀人手法,还有恐怖尸体,主要还是写刺激纷呈的案情,感情戏比较少(想看恋爱戏份多的可能会不适)。每个案子一个小故事,看着很有感觉哦!
❷ 推理言情小说推荐,刑侦言情也行
他来了请闭上眼,这个作者的小说基本都是这个风格的,应该会符合你的要求
❸ 想写关于刑警的小说 有什么经典案情
原告:徐某,女,17岁,同堂村村民,高中学生。
诉讼代理人: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 倪振杨 律师
被告:王某,夏黄村村民,原告生父。
被告:金某,夏黄村村民,原告生母。
被告:徐甲,同堂村村民,原告二叔。
被告:徐乙,同堂村村民,原告小叔。
案由:遗产归属纠纷
浙江省永康市同堂村村民徐某某,系第三、第四被告胞兄,因年过四十未婚,于1985年与失去前夫的章某结为夫妇。婚后两年未生育。
1987年9月中旬,原告出生第十五天即被徐某某、章某夫妇收养。1989年、1990年养母、养父先后去世,原告年仅三岁。因无合适监护人,原告亲生父母王某、金某不忍心看着年幼的原告失去依靠,毅然举家租住在同堂村,担负起对原告的监护责任至今。期间,原告村两委及乡邻多方关怀,给原告申报落户、分了责任田,并按孤儿给予照顾,对原告生父母担任原告监护人给予大力支持,使原告能重新享受人间真情的关爱,使孤儿能健康成长。但,养父去世九年后的1999年11月,四被告签订了"协议书",将原告所有的养父遗产处分给"亲胞兄弟所有"。此后,第三、第四被告依"协议书"占有原告养父遗产(主要是三间房屋)至今。
2002年,村里分配土地征用款时,以原告不继承养父遗产、已由生父母监护为由,不给原告享受村民待遇。原告生父母遂感事情严重,委托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并指定倪振杨律师代理本案,于2003年9月起诉维权。
【争议焦点】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和第一、第二被告与第三、第四被告之间主要围绕以下焦点展开:
一、原告与徐某某、章某夫妇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和有效。
第三、第四被告辩称:原告与其养父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原告是弃婴,依据《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1995)第四十五条"禁止非法收养。非法收养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的规定。徐某某与章某将原告收养违反上述不得收养弃婴的规定,因此收养关系不成立。即使当时收养关系成立,但原告养父母去世时原告才三岁,此后,原告就被生父母领回去抚养至今,已经与养父母脱离收养关系,而与生父母重新建立父母关系。所以,收养关系已经不存在。
原告认为:原告与徐某某、章某夫妇间的收养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
1、从1987年9月原告出生第十五天起,原告就被徐某某、章某夫妇收养。这是原告生父母与徐某某、章某夫妇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得到包括第三、第四被告在内的徐氏家族一致认可,并得到村委会的支持。原告的户口簿、四被告的协议书和徐氏宗普等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虽然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收养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原告被收养是在1987年9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部分"收养问题"第28条"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之规定,原告与徐、章夫妇之间的收养关系客观存在并合法有效。
2、原告养父母去世时后,原告就被生父母抚养(监护)至今属实。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法律并没有规定养父母去世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消失,也没有规定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恢复。因此,第三、第四被告认为收养关系已经不存在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四被告签订协议书对徐某某、章某的遗产所作的处分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第四被告认为:第一、第二被告是原告的监护人,有权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四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将徐某某、章某的遗产归第三、第四被告所有,是原告生父母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协议书"合法有效。
原告认为:四被告签订"协议书",处分原告养父母遗产的行为无效。理由是:
1、原告养父母的遗产,依法应归原告继承,归原告所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等规定,原告作为养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养父母的父母早已去世,原告就是其养父母徐某某夫妇遗产的唯一继承人。因此,从原告养母、养父先后去世之时起,原告养父母的遗产就归原告所有,属原告的财产。
2、四被告签订"协议书"处分原告财产的协议内容无效。
如前所述,依照法律规定,1989年、1990年原告养母、养父先后去世之日起,其遗产即归原告继承和所有。但九年后的1999年9月(原告才13虚岁),四被告却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养父遗产由亲胞兄弟所有,原告徐某因未成年遗产归属问题由亲生父母王某、金某作主,自愿同意,原告不接(继)承其养父遗产。"这一约定内容是违法的、无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 (2)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3)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规定,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有权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不得进行有损或者可能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处分行为。四被告签订协议将原告所有的财产处分给第三、第四被告所有,直接侵害原告合法的财产权利,使原告失去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协议书处分原告财产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是违法的、无效的,应当予以撤销。
三、原告养父母的遗产(三间房屋)是否应归第三第四被告所有。
第三、第四被告认为:四被告于1999年9月签订"协议书"后,他们即依据该协议占有、使用原告财产,至今已5年,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已经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三间房屋应归他们所有。
原告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三、第四被告依据违法的、无效的"协议书"占有、使用原告财产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今年才16岁,在年满20岁前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时效的限制。因此,不因两被告已经实际占有5 年而归占有人所有。
【法院认为】
法院经三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与徐某某、章某之间所形成的收养关系,虽未按照有关收养的法律和政策办理收养手续,但原告与徐某某夫妇之间已实际形成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且该关系也已被群众所公认,并将原告作为徐某某夫妇的养女载入了徐氏宗谱,因此原告与徐某某夫妇之间的事实收养关系成立。本案所争讼的财产房屋为徐某某登记所有,是徐某某婚前财产,且章某先于徐某某亡故,因此该房产应属徐某某的个人遗产。原告作为徐某某夫妇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其对徐某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被告王某、金某擅自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与被告徐甲、徐乙签订的处分原告继承权的协议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继承权,故四被告于1999年9月所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徐某某的遗产应由原告依法继承。现由被告徐甲、徐乙占有的徐某某的遗产应归还原告继承和享有。原告请求确认四被告于1999年9月所签订的协议书中对徐某某遗产处分的内容无效及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甲、徐乙的抗辩理由因无证据证明且依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四被告于1999年9月所签订的协议书中处分原告继承权的内容无效。
二、被告徐甲、徐乙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其所占有的同堂村徐某某的遗产房屋三间返还原告继承所有。
宣判后,被告徐甲、徐乙没有上诉。但在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告申请,二OO三年底已由法院强制执行到位。
【分析、建议】本案原告在其三岁时因养父母的不幸去世得到了遗产,在十二岁时因生父母和叔叔的行为而被剥夺,十六岁时求助于法律,依法使失去的财产失而复得。这无疑是一个成功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例。
本案最大的特点是: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是别人,正是原告自己的生父母和叔叔。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就碰到了法律上的障碍:
1、监护人的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二) 兄、姐;(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的规定,本案原告养父母去世后,原告与生父母之间并不因此而自然恢复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生父母并不能自然成为原告的合法监护人。好在从养父母去世原告三岁时,生父母就事实上履行对原告的监护、抚养的义务,原告的亲属、村民委员会和群众都无异议。到起诉时已经十三年。所以,原告的生父母是事实上的、合法的监护人,法院也没提出异议。
2、诉讼主体的确定。因为签订协议、处分原告养父遗产的一方就是原告生父母,也就是原告的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监护人的主要职责第(3)项"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之规定。当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被侵害,需要维权时,依法应由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但本案中,侵权人是原告的生父母(监护人),无疑是本案的被告。如果由生父母(监护人)代理诉讼,生父母当然以原告的身份出现。这样,就成了自己告自己的状况,这显然是违背法理的。既然不能由监护人代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又应当由谁来履行监护责任,包括请律师代理呢?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这是目前法律的空白。如果要等到被侵害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再自行主张权利,就会造成明知受侵害而不能维权的状况,显然不利于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建议:下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时,对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由谁代为履行监护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以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一)
案例: 寒假过去又开学了,初一( 3)班郭老师在学生报到注册的时候,又强调了发型问题。说实在话,"穿衣戴帽,各有一好",留什么样的发型本来是小得不能再小的事了,可现在许多学校又都把它当做一件不小的事来抓,其原因是指挥中学生留什么发型的不是教委,不是学校,而是歌星、影星、球星,学生以他们的形象来定位,结果生源不择优校的学生常给人"街道痞子"、"胡同串子"的感觉,郭老师强调发型问题是有原因的。
三天过去了,班里的男生苏某还是留着长长的中分。一天中午放学后,郭老师把他叫到办公室。教师问:"老师给全班同学提的发型要求你知道吗?这也是全校统一的要求,你知道吗?""知道。"学生低声回答。"知道?知道为什么还不动?"声调里老师带着几分气。"我家里不让理,我也没办法。"学生理直气壮。就这样,师生对话的火药味越来越浓。最后,老师拉开抽屉顺手拿出一把剪子,嘴里说着那我替你理吧,话到手到,苏某中间的一绺头发已剪下来了。苏某一边护着,一边说:"得,得,我自己去理,行了吧。"说完跑出了办公室。
苏某回到家的时候,其父正在喝酒。看见儿子捂着头走进来便大声喝问,以为儿子又在外面打了架,惹事生非。当听完事情原委后便借着几分酒力,怒冲冲跑到学校兴师问罪。见到郭老师开始还较理智,后来便破口大骂,在场的老师都为之瞪目。
正当大家纷纷上前劝解、家长还不依不饶的时候。一位两鬓银白、马上要退休的女教师乔某走上前去,嘴里说着"让你无法无天"随手就给了苏父一个嘴巴,不知是这巴掌的功效还是苏父的酒也该醒了,反正此后骂声听不见了,只是听到苏父反复强调:"正月里理头死舅舅,又不是文化大革命,凭什么给我孩子剃阴阳头……。"此时外面已围了不少人,为了化解矛盾,年级主任便把他们带到校长室。
校长热情地接待了他们,说来也巧校长刚刚学完有关教育法学的课程,听完大家的陈述,觉得这是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借此也是对大家进行法制教育的好机会。校长认为,化解矛盾的最好办法是学法,使他们各知其错。校长先对家长讲,您看见孩子被剃了头心里不痛快,大家都可以理解,有意见也可以反映,但跑到学校来吵闹、辱骂教师是不允许的,这是违法行为。校长说着打开《教师法》翻至第35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赂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校长说完征询家长意见:"您看咱这问题在学校解决好还是换个地方解决好?"家长赶紧表示自己错了,愿意赔礼道歉,说着站起来给郭老师深深鞠了一躬。
接着校长转过身来对郭老师说:"您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工作认真负责是好的,但采取的方法不当,对学生的人格不够尊重。"校长打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找到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就这一点来说,郭老师应该向学生道歉。此时郭老师已为自己一时间鲁莽感到内疚,借着校长的话,诚恳地向学生和家长表示了歉意。 对老师乔某,校长笑着批评她说:"您站出来主持公道,这很不容易,但是您不该用违法行为制止违法行为。如果这样下去那不就乱上加乱了吗?"乔老师为人豪爽当即向家长道歉,并表示校长批评得对,自己遇事不冷静,确实不应该。
案例分析: 对于本案中发生的行为,这位校长依据法律所作的分析已经很清楚了。通过这个案例我们需要看到的是,在学校教学活动中发生的类似事件比较普遍,象老师强行给学生剪发的事不仅仅是这一位老师的行为,家长到学校来"兴师问罪"的事也多见于很多学校,当发生这类事情的时候,应该依照现有的法律来处理,虽然不是所有行为都有相应的具体法律条文,但我们也可以比照一些类似条文或者法律精神来解决,知法、懂法,具备法律意识是对每个公民的要求,大家遇事都能冷静思考,注意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对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程序非常重要,同时这也是保障自身权利的重要前提。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二)
教师误伤学生
案例: 在本案中,原告张欣欣,男, 10岁,某小学学生;被告为原告的教师王适之,男,28岁;第三人为原告所在学校和某镇教办。
原告诉称: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课时,由于我同桌不专心听课,教师王适之使用竹制教鞭拍击学生陈某桌面,以示教训陈某,不料打断教鞭头。致碎片飞插入我的左眼睑及眼球角膜内,后经治疗,也未见效。1992年7月13日经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眼外伤,瞳孔闭锁。1992年8月20日,再到某眼科医院检查诊断为陈旧性眼球钝伤(角膜血染)。现要求被告赔偿我的药费、亲属的误工费1800元、伤残生活补助费27500元,共30450元。
被告辩称:我当时在执行公务(上课),用教鞭击课桌,以示警告违纪学生,不料教鞭破裂飞出碎末刺着原告的左眼皮上,后来原告自己拔下,但当时我未发觉,后我知道原告眼伤曾向学校领导及班主任多次提议去医院检查治疗,而原告家属却说:只是热毒严重,不用麻烦了。后由于不及时找专科医院治疗,才导致眼睛失明。因此,我不应负全责。
第三人述称:原、被告所述的受伤、治疗过程都是事实。由于被告的行为是过失行为,不是故意造成原告眼睛失明的,所以我们希望合情合理解决。
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数学课时,被告王适之检查学生背诵乘法口诀,因学生陈某不能背诵,且东张西望,被告王适之便用教鞭拍击陈的课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但在拍击时,不料有一粒比牙签还细小的竹屑飞插入陈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的眼皮(因原告身体不舒服而伏在桌上),原告即拨出,当觉得痛和出血时便小声哭。后被告发现即停止上课来问及病否和察看眼睛,并叫原告到卫生站看病。由于当时原告不愿去,结果到中午放学时才由班主任用自行车送回家,第二天原告继续坚持上学。开始一、两天家长认为问题不大,自以为是热毒所致而未引起重视。后原告觉得眼睛很疼且睁不开,原告亲属即带原告到卫生站、卫生院、人民医院等地去治疗,期间,共用去医药费221.06元。后由于病情没有好转,相反恶化,才于1992年7月13日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眼外伤,瞳孔闭锁,用去医药费共339元。上述有药费的单据共560.06元,无单据的668元。1992年8月20日经双方同意,由被告出资与原告到广州中山医学院眼科门诊再次检查,诊断为陈旧性眼球钝份(角膜血染)。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共用去人民币1248元,其中被告支付600元(含去厂州检查的200元)。1992年9月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生活补助费共30450元。
法院认为:被告造成原告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药费、误工补助及生活费,本院应予支持。在整个事故中,虽然被告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客观上已造成原告左眼完全失明,成了终身残废,被告应负主要责任。由于损害是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因此第三人也应负一定责任。案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1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适之一次性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后的生活费 3600元(含已支付的600元),第三人赔偿人民币2000元,合共5600元给原告张欣欣。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案例分析: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学生过程中,有时会因故意或过失而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伤害。伤害发生后,往往会引起赔偿诉讼。原告是确定的,是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学生,但被告的确定却比较复杂。起来说来,有这么几种情况:( 1)被告为学校;(2)被告为教师;(3)学校和教师为共同被告;(4)学校为被告,教师为第三人;(5)教师为被告,学校为第三人。本案例反映的是第五种情况。本书赞同第一种做法, 以为将学校列为被告,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比较合宜,因教师对学生造成损害是教师的职务行为导致的。但这绝不是说教师不负任何责任,除负行政责任外,还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学校可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向教师追偿学校所赔偿的部分或个部费用。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三)
老师擅拆学生信件致学生坠楼
案例:
原告:杨新宇,男, 18岁,天津市第48中学学生,住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10号。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学
法定代表人:杨复兴,校长。
第三人:王斌,男, 53岁,天津市第48中学教员、班主任。
第三人:陈利民,男, 23岁,天津市第48中学教员、校团队书记。
第三人:杨国祥,男, 44岁,系杨新宇之父。
原告杨新宇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 1988年10月26日下午,我因故未上第二节课,班主任王斌乘我不在教室,随意翻弄我的书包,从钱夹里翻出校外女生给我的信件,并将信件和书包拿到办公室。我得知后,前去索要,王斌令我将信件说清楚,否则不给我书包。为防信件内容扩散,我拿起信和书包欲走,王斌不让走。学校团队书记陈利民赶来,揪住我抢夺信件。我急忙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即拳击我面部,并抠我嘴,因未能抢到信,便将我挟持到三楼阅览室内,反锁屋门。为摆脱教师对我的殴打,我跃上窗台,想从窗户逃脱。此时,听到一教师惊叫,我慌忙从三楼窗户坠落楼外,造成多处骨折、肺出血等严重后果。除被告已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外,仍有父母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及营养费等计1300余元的损失。要求被告负担我治伤支出的一切费用,补偿我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带来的经济损失,并负责解决我今后的生活出路问题。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学辩称:原告无故旷课,班主任王斌为防其放在课桌内的东西丢失,将原告的书包、钱包拿到办公室。因恐钱包内有钱,便打开钱包,发现未封口的信封,抽出信纸,见是原告早恋情书,即放在桌上。此时原告闯进办公室,王斌与其谈话,了解旷课原因,并进行说服教育。原告拒不服教,猛然将放在桌上的情书夺走,放入口中,拿起书包便走。王斌阻止,被原告推倒。此间,陈利民在四楼听到声响,快步赶到三楼察看,将原告面对面抱住,因见原告嘴特别鼓,脸色苍白,恐其噎着,便用手抠其嘴里的东西。原告用头顶撞并撕扯陈利民的衣服,力图挣脱,双方拉扯到阅览室,陈利民让原告把嘴里的东西吐到屋内炉里烧掉,原告便先进屋。当杨颖强老师进去时,发现原告已站在楼窗上,便上前拽其腿,让其下来。原告将杨老师蹬倒在地。杨惊呼时,教务处张主任闻声赶来,扑到窗前,只见原告两手攀抓外窗台,从左侧向右侧移动,由于脚下无可蹬踏而失落地面。原告伤现已痊愈,我校为其垫付了 2698.83元费用。原告坠楼系自身所为,与校方教育无因果关系,其后果应由其自负。要求原告返还学校已垫付的全部费用。
第三人王斌、陈利民认为被告所述属实,并提出自己系履行职务,并无不当。
第三人杨国祥提出:王斌擅自拆看原告信件,已构成对原告人格的侵犯;陈利民采用暴力手段抢夺信件,殴打原告,对原告坠楼有直接责任。原告治伤所花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新宇原系被告学校初三( 2)班学生,王斌系该班班主任,陈利民系被告学校团队书记。事故发生时,杨新宇16岁。1988年10月26日下午第2、3节课,原告旷课。王斌去教室时,发现原告不在,因见原告书包及钱夹在课桌内,在察看钱夹时发现原告早恋情书,便将书包、钱夹、信件拿到办公室。原告在第3节课期间回来上课,知其书包被班主任拿走,便前去索要。王斌让原告说清早恋情书问题,原告拒谈,并抢夺了部分信件及书包要走,被王斌抓住不放。而后陈利民赶到,将原告抱住。原告即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抠原告的嘴,未能抠出信。原告力图挣脱,双方撕拽进入三楼阅览室内。此时,校方在场人员提出,让原告将信吐到阅览室里屋炉内烧掉。原告便含信进入里屋。当图书管理员杨颖强进入里屋,发现原告已站在窗台上,便上前阻拦,被原告蹬倒。原告从三楼窗户逃脱摔伤,致右肋骨干骨折、第六胸椎压缩骨折、骨盆骨折、肺挫伤。经住院治疗伤已痊愈。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垫付了医药费、住院费1830.83元、护理费768元、营养费100元,共计2698.83元。此外,原告母亲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1044.16元。
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学校上学期间,应当遵守校规校纪,服从学校管理,不应擅自旷课,过早恋爱。由于原告违反了校规,王斌作为班主任在查课时发现原告旷课及情书,拟对原告进行教育是正确的,并非属于私拆信件行为。但在原告抢走信件时,王斌不够冷静,方法过于简单。陈利民身为教师,遇事应采取说服教育方法,但当原告将信件塞入口中后,却同原告撕扯,并采取强制抠嘴措施,以令其吐出信件,显属不当,况且原告此时尚未成年,从精神及心理上易产生逆反心态,致使原告急于脱离现场,故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原告此时虽未成年,但处于限制行为能力阶段,应预见到从窗户逃脱有危险,却不顾阻拦,坚持从窗逃脱,应负主要责任。王斌、陈利民管教原告属于职务行为,其应承担的责任由被告承担。被告对原告治疗期间垫付之款,应负担其中一部分,其余由原告负担。因原告目前尚无经济收入,原告负担的部分,应由其父第三人杨国祥退还给被告。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3条、第119条、第131条之规定,于1990年5月17日判决如下:(1)原告因伤所花用医药费用、住院?/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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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来了,请闭眼——丁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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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不过高冷罢了》作者:桃桃一轮
文案
温馨提示:
全文现代架空,一切地名、人名、事件均为虚构,请勿考据及对号入座。
这是一篇推理言情文。
对,文案就是这么简!单!粗!暴!
男主平时高冷,刑侦专家,一级警督,心里住着一只忠犬
女主故作高冷,犯罪心理学专家,从头到尾就是一纠结逼
案情各种奇葩,凶手各种令人无语
内容标签:悬疑推理 现代架空 破镜重圆 情有独钟
这是我看过除丁墨写的推理文之外的很棒的一篇,最后的案件的凶手设定也是让我惊艳了一把。除这本外,翼苏轼的鬼写的推理言情文,也很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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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你的描述我感觉应该是刑侦小说《余罪》里的情节,你不妨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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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阿基米德》玖月晞
我认识一个叫甄爱的女孩,她是我的真爱。
一定会找到她;翻遍全世界,也会找到她。
男主言溯几乎有我所向往的一切特质,自信、敏锐、克制、尊重事实、平静不迁怒,当然他还毒舌、嚣张、冷漠得透着凡人勿近,可这些在坏习惯里面也算是可爱了。
言溯,逻辑学家,密码学,心理学,拥有我超级羡慕的记忆力。分析事物冷静,即使被攻击依然保持着风度,对事不对人。相信逻辑学的严密性,又同时客观的承认存在的弊端。他读书,编曲,学语言,安静的待在彩色玻璃的穹顶之下,五行缺水不喝水就会炸毛。
爱从黑暗里来,习惯以实力或者说暴力解决问题,有着向往光明的本性。她克制的与他人保持距离,竭尽全力去解决自己的一切。她了解人性中最黑暗的一面,克制自己不去奢望平常的温存,只能在黑暗中抱紧自己。
而当他们俩相遇,一起慢慢的揭开谜底,一起小心翼翼的爱到最后的完全相爱,乃至最后未知的结局,我都是又害怕又感动的看完的。
书中密码分析等真的很不错,反正看了会觉得作者太厉害,推荐。
关于玖月晞《亲爱的》三部曲真的还不错,《亲爱的阿基米德》、《亲爱的弗洛伊德》、《亲爱的苏格拉底》都很值得一看。
剩下的我也不一一介绍了,先推荐几本经典的大家看看。
最后,关于小说,如果能够在看小说的同时得到放松和学到道理的同时,学到一些心理学方面的知识算不算是大喜呢。
让我们红尘作伴潇潇洒洒,一起来进入犯罪推理言情小说的坑吧。
专栏作者,多家主流媒体特邀作者,烈酒小清新一枚,坚信美少女的征途是星辰和大海,已出版《我哪懂什么坚持,全靠死撑》,公众号:文长长(id:wenchangchanga),新浪微博@文长长winni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