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性换偶小说阅读
1. 枫哥说性的《枫哥说性》-十套简介
从卵子受精的那一刻开始,性,伴随人的一生。而性生理发育与性心理成长也同样无时无刻不与生命活动相关。《性成长》一书从生理、心理的各个角度与层面,讲述性的奥秘,解答许多人对于性的困惑,指导家长们正确对待孩子的性成长。
男孩遗精、长胡子、变声,女孩初潮、乳房发育,这些究竟是怎么回事?假如孩子不小心看到父母性爱了该如何处理?发现孩子性早熟、做性游戏,甚至受到性侵犯,家长们可会惊慌失措?男人一生有多少精液?女人一生有多少次排卵?本书用形象的画面与简洁的语言告诉大家:成长的奥秘,很奇妙;成长的阵痛,不可怕。
性器官的生长与发育,决定着人的生长;人的衰老与退化,则首先从性器官开始。了解自身的结构,知晓成长的特点,是保护自己与教养子女的必要条件。现代孩子与现代家长面临的社会环境比上世纪复杂得多,两性关系也显得更加多元化,通过阅读本书——由枫哥讲述成长的故事,带领大家探索成长过程中的种种问题与疑惑,犹如拨云见日,茅塞顿开。 天南地北婚育性,风物习俗各不同。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五大洲形成了风格各异的风土人情,涉及婚育性的习俗是其中的重要一部分内容。本书以幽默的语言、生动的画面、科学智慧的评析,带领大家神游各洲主要国家和地区,欣赏不同地方的性习俗。
自古以来,性习俗就是文明发展的重要部分,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构建民族性格。本书将亚洲、欧洲、美洲等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性习俗做生动介绍与精彩点评。印度的《爱经》令人叹为观止、荷兰的性博物馆令人大开眼界,而非洲的割礼、肚皮舞则让人震惊与惊艳。对于一些信教地区的民众来说,宗教对于性的态度也是影响他们生活的不可或缺的部分,本书对于佛教、道教、犹太教、罗马天主教、基督教各自的性观念做简要介绍,提倡文明、科学的性观念,鼓励积极追求性和谐。
进入21世纪,人类面临性病、艾滋病的威胁比以往更甚,性病、艾滋病对一些地方的传统性习俗发出了巨大挑战,要求人们正确认识,对其中不合理的地方坚决移风易俗,对科学文明的地方坚持发扬光大。总之,阅读本书,能使你在愉快获得知识的同时,反思自身和社会,得到有益的探索。 中医养生概念相信大多数人都知晓,但“性”也可以养生。若想人生之树常青,日常生活中也不可忽视对性的细致呵护,即性的养生。保健优于用药,预防胜于治疗。
性养生是生命养生的一部分,健康、愉悦、和谐的性,离不开强健的体魄、平和的心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此,性养生当以全身心的健康为目标前提,一味追求强大的性能力、高超的性技巧只会误入歧途;反之,性养生又对生命养生有着不可小觑的影响,缺乏“性”福滋养的生命就像缺乏阳光雨露的枝条花朵,难以焕发生机勃勃的光彩,因此,生命养生不可避讳对性健康、性和谐的积极追求。
国际上已把是否享有优质的生殖保健服务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人民生活水平的标准之一。中国男性、女性健康日益滑坡已成为严峻的现实。更为严重的是,对于阳痿、早泄等男性常见的症状,很多人常武断地定性为病。其实这些问题更多的是心理因素、亚健康等所致,需要调节心情,缓解心理压力,科学的运动锻炼,夫妻之间相互和谐鼓励来保养的。
本书就是结合人们现实存在的种种性方面的问题及困扰,开创式的通过以幽默生动的漫画,妙趣横生的文字为表达形式,从生活的实际,分食物养生、性活动养生以及运动性养生三个部分,全方位的向广大读者展示和介绍了从古至今在性养生方式和方法上的宝贵经验,是一本大家在提升生活质量,加强自身生殖健康保健上不可或缺的健康科普书籍。 “性情趣”可以说是一种性生活的方式,是夫妻在任何条件下,经过巧思巧手,让闺房之乐发生不一般的变化,使性生活得到愉悦,化平凡为神奇的过程。高雅的性情趣,有助伴侣发展感情、提高生活质量;庸俗的性情趣,伤害伴侣的身心健康。
真正的性情趣是个性化的,需要自己判断、自己感受,决不应该由一本书、一盒录像、一个广告决定怎么做就有性情趣。人们提倡性文明,但在夫妻卧室里的“内部事务”,却并不拘泥于普通的文明礼貌。适度的刺激与调节,双方都认可的娱乐方式,个性化的闺房密事,无伤大雅的玩笑戏谑,是夫妻双方的默契,怡情怡性。卧室里本来就是自己的“创意生活”,快乐和谐是幸福的保障。
本书分别从情景、技巧和社会三方面对性情趣进行广泛涉猎,期待能让一切享受性爱并愿意成为更温柔、更负责的性伴侣的人从中获益。在夫妻生活中,不带焦虑、有责任感、快乐的性爱永远非常重要的。如果你有充足的时间,那么请你别忘了用心经营你的性生活。 科学影响世界,技术改变生活。无可否认,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已经极大地改善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也改变着人们的生存方式。特别是在人类的性爱历程中,性科学技术的发明不仅带来人类性生活方式的改变,也影响着人类传统的性观念和性行为。
《性科技》通过“药具篇”、“技术篇”、“未来篇”这三个部分的讲述,展示了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人类性生活的影响。避孕药具的发明,将人类的性与生育分离,从此人类的繁衍变成了有选择性的控制,人们拥有了更大的性自由,可以自主地选择生育的范围。当生育不仅仅是人类性爱的最终目的时,性爱的质量成为当代幸福生活的一项衡量标准,人们该如何了解科技发明所带给人们的惊喜,那些催情助性的药具也许能给人们想要的答案。
回首历史,人类的性生活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获得解放。“人工流产术、结扎手术、试管婴儿”等等医学技术的革新,使人类的生育越来越得益于科技成果。只要愿意,人们可以通过技术来改善形体、性器官甚至改变性别。把性和技术联结起来,从某种角度上来说,正是通过技术,使人类得到性提高。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自我意识的强化,在未来的日子里,人们该选择怎样的生活方式,人们的身体将和谁做爱?人们想要的伴侣还是如此的难求吗?所有的一切,也许只有科技的发展能带给人们无限的想象。
科学技术的发展是对人类性生活方式的一种补充。但是科技的进步也开始挑战人类的本能和社会伦理,人们该如何把握科技发展与人性之间的度,是人们应该认真思考的方向。 当虚拟的网络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堂而皇之的情感宣泄渠道时,网聊、网恋、网婚成为了交友的常见方式,在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穿梭,网上网下,不亦乐乎。但网络毕竟是网络,它永远不可能是人们生活的全部,当网络遇上“性”,带来的系列问题,引人深思。《网络性行为篇》为你带来了精彩的介绍。
在网络中,性是敏感的因素。一方面为了吸引眼球处处充斥着性元素,另一方面凡是牵扯到性的争议事件,都触碰着大众敏感的神经。《网络性事件篇》为你介绍了各种此起彼伏的“××门”为名的事件,还有“人肉搜索”事件,现实世界的不平静给网络世界提供了无数议题,肯定让你不容错过。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对人类道德建设既有促进作用,同时也有负面的影响。《网络性现象篇》为你介绍了虚拟的网络世界里,晒隐私、色情恶搞,虚拟性爱……各种现象,有些让人匪夷所思,有些使人感觉无聊和低俗,有些也给人思考和启发。
随着时代的变迁,结婚证明、耍流氓、不检点这些曾经盘旋在人们脑海中的性词语早已淡出。在网络时代,《网络性词语篇》为你介绍了多如牛毛的性话语”:“打酱油”昨天还算时髦,一咋眼又流行“俯卧撑”了……不同的时代造就了不同的“性词语”,它们的消失、变化、更新,反映出时代的“性”变化。 性爱是文学艺术永恒的主题, 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在中国,从《诗经》“窈窕淑女,君子好逑”表达出男女对恋爱、婚姻的观念,到唐代性文化开明而出的“何由一相见,灭烛解罗衣”,李白的在这首《寄远》中清楚表达出男女的性爱。明清两朝,是中国历史上性禁忌和性压抑最严厉的时代,反而促生了一大批情色文学的经典。至近代,著名作家巴金代表作激流三部曲《家》、《春》、《秋》为着力突出了反封建的主题,有着性爱、男女情爱的大胆描写。再到如今网络时代,当电脑和互联网开始主宰人们的生活和阅读习惯,网络情色小说的走向也值得人们研究。
在国外,性文学的发展历程跟中国大致类似,比如中世纪文艺复兴时期的教会认为提倡禁欲主义,大批的信徒们过着被压抑的生活。《十日谈》对当时虚伪的禁欲主义和封建制度的压制进行了深刻的抨击。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个性自由与个性解放,反对宗教信条与封建道德法规的束缚。
通过研究这些性文学的背景和背后的故事,人们还能发现当时的社会特点和他们的精神状态,能更好的解读书里所反映的那个时代。从这个意义上讲,对这类性文学的研究不仅很重要要,而且十分必要。至于这些性文学中有些性描写过于淫秽,有些腐朽的思想需要人们明确批判,那需要读者跟着枫哥一起说性、读性和明性。这也是本书出版的原由之所在。 艺术世界浩瀚如海,而性爱作为艺术永恒的主题,在绘画、雕塑、音乐、舞蹈、摄影、电影等各个方面,都做了丰富多彩的呈现。这些作品或含蓄内敛,或奔放直露,但都通过多样化的个性色彩,构造出一个让人惊叹的性艺术世界。
性艺术的起源在于人对身体的崇拜或者性交本身的崇拜,从而以各种形式让这些人体器官或者性行为定格下来。最早人对性的艺术,主要是通过绘画、雕塑和舞蹈、歌谣的形式来表现。随着科技的发展,才逐渐有了摄影、电影等其他表现形式。
性艺术的发展形式是有着明显的时代印记,同时这种时代印记又能让人们很清晰地了解那个时代的主流特征和独特的社会印记。比如说春宫画反映的是封建统治阶级的荒淫,而刘海粟起用裸体模特的惊世骇俗之举,反映中国几年来对裸体的神秘化和色情化。再比如说钢管舞,这种最早起源于建筑工人的舞蹈,有段时间成为色情舞蹈的代名字又被归纳与塑造健康的形体运动。
民间流传的性民谣和通过专辑发行的所谓雅音乐,他们的本质其实差不多,再说到电影,色情和情色交织,对这些各种各样的性艺术,人们如何甄别,如何欣赏,如何研究,如何去伪存真,如何对待性艺术作品和从事这方面工作的艺术家,不是每个人都清楚明白。这也是这套丛书出版的主要目的之一,人们希望能够借助这本书做到这点。 性,与生俱来,伴随人们一生,是人类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自然需要,是一种生理本能,性的健康与每一个家庭的和谐、稳定休戚相关。“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是生殖健康的内容之一,“2015年前人人享有生殖保健服务”是中国政府的郑重承诺。在促进人们性健康的过程中,开展各种形式不同的性教育必不可少,因为人们日常发生的性问题中,大多数可以通过非临床处理来解决。由于中国民众传统上羞于谈性,因而性知识的普及相对落后,为了满足广大群众对性保健知识的渴求,人们编撰了本书。
本书主要包括性生理、性心理、女性性健康、男性性健康问题、性传播疾病、优生节育六大部分。内容涉及性器官发育、生理功能、常见性功能障碍介绍、常用的避孕节育方法与使用技巧、优生优育、计划生育过程中的性保健,以及伴随性活动可能发生的性传播疾病及其预防等。本书的表现形式上,摈弃一般性科学读本说教式的枯燥方式,以风趣幽默的漫画图为主,配以简明易懂又不失严谨的文字说明,趣味十足,寓性教育于欢乐之中,在各种不同形式的性教育中独树一帜;而且,知识全面、实用性强、形式活跃,十分适合家庭收藏、查阅,快速获得有益的知识和启示。本书是XX系列中的一本,愿这本书能成为每一个个家庭的良师益友,伴随每一个家庭度过“性福”的时光。 《性警示篇》立足于当代社会现状,以社会各类性情现象为切入点,深刻剖析了性堕落、性贿赂、性犯罪等丑恶现象对大众健康生活的毒害与侵蚀。通过书里呈现的各类案例和现象解读,人们看到传统的性爱观念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正在被逐渐的忽略、瓦解、分离。欲望追求和感官享受的“第一性”,颠覆着人们的道德、伦理、家庭的观念,败坏社会风气。新时代下,人们不仅需要以更高的道德标准来约束自己,规范自己,也需要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来警示、维护健康的社会秩序。
本书分为“性堕落篇”、“性贿赂篇”、“性犯罪篇”三个部分,集中体现了近几年来的社会阴暗现象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堕落篇”主要讲述了当今社会中出现的“小姐、男妓、二奶、多性伴、一夜情、换偶”等丑恶现象的存在,严重侵蚀了社会健康的道德理念和人生价值观,给人们造成了“一切向钱看、是非混淆、人性扭曲”的精神危害,对中国的婚姻制度和道德伦理造成了巨大冲击。“性贿赂篇”主要通过一系的腐败大案,突现了权色交易对党政干部思想的侵蚀,使干部们官德沦丧,信仰缺失,为追求一己私欲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的利益,而最终付出惨重的代价。“性犯罪篇”通过一些社会具体案例,表现了中国针对一些性犯罪现象作出的法律惩罚规定,并不断完善其法律条例的过程,稳固安定的社会秩序。拥有正确的性爱道德观和人生价值观,是人们调整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家庭秩序、社会秩序的标准。
如果一味追求感官上的刺激,挑战社会的伦理道德,都会对自己和他人造成极大的危害,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巩固,更与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背道而驰。在新时期,如何重新构建人们的精神信仰价值观,引导社会走向良性循环发展,是这本书所带给人们的启示。

2. 世界上对异性最忠诚的是什么动物
燕子。一般不会换偶。曾有人开车撞死了一只燕子,结果它的伴侣一直在它身边伴了挺长时间,直到最后有人把燕子给埋了。每当有车经过,卷起的风会把死燕子吹到空中,这个时候,另一只燕子会高兴得跟着飞起来。喳喳叫。等它的伴侣再次落到地上,还会跑过去用嘴不停地啄,好像想唤醒它一样
3. 换偶小说
17657274这个群里就是做这个的,不过要验证,还要提供健康证明
4. 双性恋的人有哪些特殊之处
双性恋往往具有这样的特点:1.大多数双性恋首先确认自己是异性恋 ,而到了成年后才认识到自己是双性恋。有些终生同性恋者到了婚后或中年自发地发展出异性恋的兴趣,变成双性恋。这种现象在1980年代以后的调查中有所增加。女性不像男性那么容易表达自己的双性恋倾向,比如说她们的婚姻纯粹是社交相似性的一种安排,其异性恋的部下往往屏蔽掉了其真实的双性恋自我认定。 2.遇到两性时的性兴奋性相当,但是双性恋男女会报告说他们与女伴在一起时情感方面更满意。 3.更容易与女性进入爱情或更加关注与女性的感情,不过大多数人还是会和两性发生感情的。有趣的是有些男同性恋者会说性行为更倾向于男性,而感情更倾向于女性(以其性偏好来定义性取向)。有些女同性恋却认为性吸引力对男女都一样,但是情感的满足则来自女性(以情感偏好来定义自己)。也有一些女性双性恋者认为性吸引力更多地来源于男性。 4.双性恋男性认为他们与男性关系的维持时间要短于女性。而双性恋女性认为她们的性伴侣数目少而与男性女性关系的维持时间基本一致。 5.许多双性恋者报告说他们注重和受到吸引的是某些人的特定的气质,而非性别本身,它超越了性别。有些女双性恋会说,她们从男性和女性相关关系中得到的东西是不一样的。 有些资料来源于婚姻内的女双性恋者,她们中的不到半数的人在婚前就有同性恋意识,不过许多人是在婚后才有性行为和性幻想改变的。许多妇女,不仅行为而且性吸引力和性幻想在一生中都可以有所改变。参与换偶行动的一部分女性是在换偶活动中的同性性活动场面之前就已经有同性恋幻想或性吸引力,但是大多数还是在这样的同性性活动之后才有同性恋幻想或性吸引力的。对于不少妇女而言,幻想的发生是在愉悦的行为之后,而不是提前发生。 也有些人从来没有搞明白自己究竟是何种性取向。也许在人生的不同阶段会有截然不同的选择和表现。
5. 锵锵三人行只谈风月怎么样
李渔在他的《肉蒲团》开篇即云:“单说人生在世朝朝劳苦事事愁烦,没有一毫受用处,还亏那太古之世开天辟地的圣人制一件男女交媾之情,与人息息劳苦解解愁烦,不至十分憔悴。照拘儒说来,妇人腰下物乃生我之门,死我之户。据达者看来,人生在世若没有这件东西,只怕头发还早白几年,寿还略少几岁。”说得真实在啊。 也许是因为性能给人类带来的极度快感,自人类诞生至今,人们对性就乐此不疲,虽然关于性的话题,人类谈论了成千上万年,但因为性与人类的各种伦理、道德观念、宗教教义、风俗习惯以及每个个体的价值观的冲突不断,性的话题过去是将来也一定是人类一个永恒的话题,而这正是涛哥(窦文涛)的拿手绝活。 窦文涛自己坦承:“不敢说海外,至少在内地电视上,公然讲黄段子,吾第一人也。”对于这样的宝贝,凤凰卫视岂会浪费,于是凤凰书品的有人心精心收集自《锵锵三人行》开播以来窦文涛的涉“黄”话题,于本年8月份结集为《只谈风月》出版(重庆出版社),书名与书中的内容相德益彰,此所谓名符其实也。被邀请的嘉宾也颇具特色,除了老牌的嘉宾许子东、梁文道、马家辉、孟广美,还有知名的学者、文化名人、娱乐明星、凤凰卫视的美女主播、以及相关事件的当事人等。 如果不提书中的价值判断,那么《只谈风月》几乎是近些年重大涉“性”(包括情)事件的回顾展,包括“扫黄打非”专项行动、3D版《肉蒲团》上映、“苏紫紫”事件、“性示众”、苍井空新浪开博、《色戒》公映、“艳照门”事件、“日记门”事件、“铜须门“事件、“天上人间”被查处、“剩女”现象、“大小恋”、“教授换妻案”等。《只谈风月》决不是给那些错过关注这些事件的人进行恶补,而是就这些事件展开热烈的讨论,他们的语气也许是调侃的,但态度未必不是严肃的,他们的结论也许未必是正确的,但却能激发你深深的思考。 前些年曾发生过夫妻在家看A片被抓事件,2010年1月又发生一乘客因为手机里有色情视频被警察罚款的事件,这样的事件不时会登上媒体的版面,貌似偶然的事件,背后隐藏的是公权力对个人权利的野蛮侵犯,所以窦文涛感叹:“当今社会很多问题,就是因为‘私”的范围没划清楚。你搞不明白什么是个人隐私,什么是公民的个人通信自由,什么是夫妻关起门来该说的东西……什么事你能管,什么事不需要你管,公私范围不明晰,造成了执法混乱。”许子东教师更是进一步指出“政府管制方式有三种。管罪行、管行为、管思想。”政府最应该管的是罪行,最不应该管的是思想,他那个岁数的人,想必对“文革”还记忆犹新,“1984”对于他决不仅仅是小说中的虚构情节。 因为窦文涛誓言“要为捍卫‘私’奉献终生”,你几乎可以想象到他认同的观点,那就是“我的身体我作主”,这种“作主”不仅表现在我们每个人的身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随意处置和使用,而且表现在你不能因为我没有按当前大众认同的道德观念而使用我的身体就对我的个人权利进行侵犯,就对我的个人尊严进行伤害,对我的身份进行岐视。以这种价值观衡量,那么被“失足”就是岐视,被“示众”就是伤害,被“曝光”就是侵犯。 在近些年发生的“风月”事件中,最冲击中国人价值观的也许是2009年的南方某大学副教授马尧海的“换偶”事件,马尧海在法庭的“换偶无罪”的牌子一定刺伤了许多抱有传统性观念的人眼睛。李银河对马尧海的“换偶无罪”做出了极为详尽的理论辩护,在招来无数认同的同时也招来了无数的骂声: “在此类(指换偶)活动的参与者全部都是自愿参与的这一前提之下,法律绝不应该认定为有罪,因为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他拥有按自己的意愿使用、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世界各国大都没有惩治换偶活动的法律,因为这类活动没有超出多数社会约定俗成的性活动三原则:自愿、隐私、成人。此类活动没有受害人(不是强奸和猥亵),甚至没有受损的社会关系(婚姻)。” 按李银河的解释,换偶是无罪的,婚外恋是否损害了某种社会关系(婚姻)恐怕成了困局。我在罗宾·贝克的《精子的战争》中看到类似这样的观点:雄性动物为了使自己的基因最大限度的传下去总是企图把自己的精子(基因)传给更多的雌性,不求最好,但求更多;而雌性动物总是会选择最优秀的雄性基因,不求更多,但求最好。关于人类的性的种种冲突,说到底是男性、女性在生命本能上的冲突,而关于这样的困局,不知李银何有何解决方案?与李银河相比,张爱玲虽然也没有什么“良策”,但她毕竟看到了男女关系的实质:“妇德的范围很广,但是普通人说起为妻之道,着眼处只在下列的一点,怎样在一个多妻主义的丈夫之前,愉快地进行一夫一妻主义。” 《只谈风月》貌似在谈风月,但其实谈论的是个人的权利、尊严、幸(性)福等大是大非的问题,但既然是谈风月,自然少不了一些与“风月”相关的段子与一些火辣辣的字眼:如你从中可以知道纪晓岚曾经日御五女(希望作为男人的你不要自卑),武则天曾经“嫔妃”无数,《欲望都市》中的萨曼莎曾经放出豪言:“活着就是干尽男人”,至于“口交”、“援交”、“充气娃娃”、“打飞机”相信这些词句相信都早已进入了民间的辞典里,如果“传教士体位”在《只谈风月》里都做了详尽的解释,那么还有什么是《只谈风月》不能谈的呢?
6. 为什么爱上人工智能就不算爱情了
《奇葩说》新一期的话题脑洞大开,在这个科技越来越发达的的年代,爱上人工智能的算不算爱情呢?

如果只有心理爱情,这种精神恋爱,在现今社会只是个空谈,落伍的想法;如果只有生理爱情呢?那只是你某种生理欲望的冲动罢了。所以,只有心理爱情和生理爱情相结合,那才是真正的爱情。
假设你和人工智能在恋爱,在表现你们爱情的时候,它顶多能够满足你心理爱情的需求,它可以运用大数据,然后靠着一堆编码和你情话绵绵。BUT,但是你的生理爱情呢?oh,no,你能想象与一个机器人一起啪啪啪吗?至少我不能!
所以,我只能说:你最多是对人工智能产生了感情,但那绝对不是爱情!!
7. 开放性问题的优缺点
封闭性问题应该用于无联系的、性质截然不同的和数量较少的选项。大多数封闭性问题用于测量那些定名的变量(如性别或肤色)、等级的变量(如教育水平)或经过定距测量已被分离成较少等级选项的问题的变量。由于定义的连续性,加上种类繁多,比率变量和定距变量并不完全依赖于封闭性问题,而有所分离。分离的缺点在于,如果研究人员所定的选项太广,或如果他们观点错误,有分歧,则他们一定会丧失大量信息。像类别变量一样,封闭性问题的选项应该是详尽无遗的(不遗漏任何选项)、相互排斥的(仅有一个正确答案)。封闭性问题一般是本身齐全的,能迅速回答的,因而所需指导比开放性问题需要的少。因而,封闭性问题更适用于一个教育水平较低的样本,一般认为较适用于邮寄的和自答的问卷。
开放性问题用在那些不能用几个简单种类而需要用较多的细节和论述加以回答的复杂问题。它们被用来引出受访者独特的见解、观点或目标。开放性问题特别有助于预备性调查。其中,研究人员尚未确定哪些现象特征与其研究有关,因而必须详尽地描述所有潜在的有关特征。不论在哪里,只要准确性、详尽性和彻底无遗性比时间更为重要或比编码简化和数据分析更为重要,开放性问题就是更为可取的。同样,比率的和定距量表测量的变量一般也是用开放性问题测量,因为要列出一切可能的回答是不现实的。
许多问卷是两种问题混合的。大多数问卷包括关于简单背景变量(如性别),还可能包括许多其他封闭性问题如:“同意/不同意”或“对/错”。它们也可能包括许多开放性的思想问题。一份以封闭性为主的问卷,应该包括至少一个开放性问题(在问卷的末尾),以便确定是否有什么对受访者具有意义的事被忽略掉。例如,发给毕业生以确定他们对本系意见的问卷,包括49个封闭性问题,如“系里的要求是现实的吗”之类和一个开放性问题,如“请您提出您对目前系办公室对学生工作的管理现状的看法”。
使用封闭性问题的研究人员,可以用开放性问题作为试访问,然后,可对这些回答加以分析,并使用这些回答的措辞和要义来设计封闭性问题的选项。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当研究威胁性或敏感性问题时,开放性问题始终是比较优越的。
8. 李银河女士所论之“性”是人性还是兽性
李银河认为:换妻是公民合法权利。理由有三条。一是在法律方面,中国刑法中的“聚众淫乱罪”将所有三人以上的性活动规定为非法,这个法律条文与宪法保护的公民的人身权利(其中包括性权利)有明显的矛盾之处,因此,应该尽早改变这一过时法律,同时建议在法律改变之前,换偶者可以用两对分别在不同地点的方式规避这一法律。只要一个地方只有两个人(无论他们是法定夫妻还是两个个人),法律是不能治罪的。二是在道德方面,换偶与婚外恋、包二奶的性质不同。换偶是男女平等的,也不违反婚姻道德;而婚外恋、包二奶一般是男性欺负女性,违反忠实承诺的,所以,前者没有道德问题,后者却有道德问题。三是换偶活动对社会无伤害。换偶活动是少数成年人自愿选择的一种娱乐活动或生活方式,它没有违反性学三原则(自愿、私秘、成人之间),少数人违反大多数人的价值观并不就是伤害社会,它违反的是一元论的价值观,并不违反多元论的价值观,不应当以伤害社会的名义去治少数人的罪,因为他们虽然是少数人,但是他们是人,是公民,他们有权利选择自己不伤害他人的行为方式,他们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 此前,李银河就性道德问题发表了很多特立独行的观点:同性恋者引领时尚,是一种style、一种风格,成为一种风格和文化精英的标志;多边恋,开淫乱Party之类的,只要是出于自愿,就不违法;卖淫是在两个成年人自愿进行的交易行为,不管有没有钱参加进来,不认为它为罪,性法律当与时俱进,应该提倡卖淫非罪化;国外有所谓的“虐恋俱乐部”,只要他们高兴,可以多个人聚在一起发生性行为。中国的“聚众淫乱法”早就应该改了;禁止乱伦最初只是从遗传角度上来考虑,防止人种的退化。乱伦是不涉及道德方面的问题的。表兄表妹只要承诺他们不生育,完全可以让他们结合。 总之,李银河认为:别人有权利做我们不喜欢的事。同性恋、一夜情、虐恋、换偶,我们都不喜欢,但是我要强调,他们有权利做我们不喜欢的事情;比如换偶,在西方的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是形成风潮的。他们都是成年人,在私下场合做,凭什么去干扰他们? 做为社会学家,李银河敢于反复趟性道德这个“雷区”,毫不隐瞒自己的观点,不怕来自各方面的指责,其勇气值得钦佩。也应该承认,李银河对性道德问题的探索属于科学研究,所论之观点属于科研成果,然而,其可行性是值得怀疑的。 科学研究成果的应用,有个趋利避害的问题。比如核科学,它既是一种强大的能源动力,可为人类造福,同时也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可给人类和世界带来毁灭性的灾难,因此,国际社会对核问题采取了强硬的限制措施,绝不允许核扩散。 性也是一种科学。从其自然属性来说,既是人的一种的本能,也是人的一种权力。拥有任何一种权力的同时,都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再拿核武器来说,有核国家在拥有核武器的同时,首先要承担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和核不扩散的义务。自古以来,人们之所以把性视为洪水猛兽,谈性色变,大抵因为人类吃过性泛滥的亏,受到过自然规律和惩罚。现在是文明社会,如果任由性重新泛滥,多人交、同性交、血亲交,那就是回到了原始社会杂交乱伦的老路,是在性方面的返祖行为,其后果,从目前艾滋病在全球肆虐的情况即可得到充分说明。因此,性伦理、性道德决非人类凭主观制定的清规戒律而作茧自缚,实为躲避自然规律惩罚而不得已的自律。这就使性具有了社会属性。禽兽没有人的智慧,不懂杂交的危害,很多禽兽仍然杂交,其种群的灭绝,除人类捕杀等原因外,与杂交影响其繁衍大概有关。即或是禽兽,也不都是杂交的,比如鸳鸯,就用情十分专一。我下乡当知青时,生产队有一匹母马一匹公马,是亲母子关系,母马发情时,有淘气青年让公马与其交配,但公马无论如何就是不配,因为它知道那是它母亲。狗也是这样,生产队里一般每家都养几只狗,有不少是母子关系,但做儿子的狗却从不肯与做母亲的狗交配,对此,我一直很是纳闷。如果人也都如李银河所允许的那样,多人交、同性交、血亲交,岂不是连禽兽都不如吗? 性确能给人带来美不胜收的欢悦,是一种精神和肉体享受,但这种幸福如果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那就是一种罪恶,现今由性引发的种种家庭和社会矛盾有目共睹,不须赘言,说明符合性伦理、性道德的性事是善的美的,不符合性伦理、性道德的性事是丑的恶的。如果实行性解放,人们都无所顾忌地多人交、同性交、血亲交、卖淫交,世界真不知会成什么样子。 李银河教授确实想身体力行,她曾说:如果我现在18岁、20岁,我可能就一夜情去了;真希望自己是个同性恋,希望自己能体验更多的东西,可惜我不是,是很遗憾的事。其实还不是真心想去做,因为李教授虽然年过五旬,但还没到丧失性能力的地步,也不会没有性欲望,不去实践一夜情只是借口而已,但终归没有做,说明李银河教授在此问题上还是个“叶公”。已所不欲,勿施于人,李银河教授还是不要倡导此类事情为好,以免使人性变成兽性。光明行
9. 为什么人对于<<性>>会有极度渴望与不择手段的追求,而且都会以长像定以追求的高度.>
因为人类是这样一种动物——在漫长的自然进化过程中经过无数优胜劣汰而最终站在食物链顶端的物种。
在自然进化中获得第一名的位置,首先要确保的就是繁衍。在人类长达数十万年的原始进化时期,繁衍后代、将自己的基因流传下去可以说是每个人类先祖生命中最重要的目标,甚至生存本身也不过是为实现繁衍这个目标所做的必要准备而已。而性行为就是繁衍的基础,虽然现代人认为性和生殖已经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本能就是本能,到了生理成熟的时候会自然产生欲望。几十万年的生存终极目标和仅仅几千年的文明熏陶,哪个力量大?所以生理和心理健康正常的人必然会有性的渴望甚至极度渴望。
在自然进化中获得第一名的位置,还有一个重要的要求就是这个物种必须通过某种方式在生殖(性)过程中淘汰劣质基因而延续优质基因。相貌俊美可以说是基因优秀的一种外在体现。或者说,人类会不由自主的将一些优质基因者的共性特点作为审美上“美”的标准。就像狮子,雌狮会坚定的认为鬃毛颜色深的雄狮更有吸引力。虽然鬃毛颜色的深浅在人类看来并没有什么美丑之分。当然,现在这种观点已不是绝对的,在人类中,有的是漂亮的傻瓜或笨蛋,而刘墉、爱因斯坦或花木兰、穆桂英却并不见得相貌俊美,有些杰出之士甚至长得很丑。但毕竟,在原始进化时期的人类,相貌丑陋可能意味着没有足够的体能或智慧猎取食物而从小营养不良,也可能意味着在遗传上存在某些缺陷,也可能某些脏器发育不良等等。所以人类本能的会在寻求繁衍(性)伙伴时,尽可能挑选相貌端正俊美的对象。
10. 中年男女间有过婚外性生活在法律上怎样定性
人类社会进入了一夫一妻后,人的喜新厌旧、见异思迁的自然属性并未消失。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外性行为非但没有被遏制,反而变得越来越普遍。到了现代,人们的观念有了很大的改变,人们认为,人是自己的主人,如何处置、使用自己的身体与他人无关,成年男女自愿发生性行为,纯粹是个人的私事。
性科学将人类性行为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核心性性行为,即两性性行为:二是边缘性性行为;三是类性行为。本文所称的婚外性行为属于核心性性行为,是指男女婚外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落脚点,一异性,二婚外,三自愿,四不排除金钱,如通奸、“包二奶”、“找情人”、卖淫嫖娼等以及时尚的“一夜情”、换偶、3P等等。但自愿不等于不会触犯法律,故本文的婚外性行为还包括因婚外性行为引发或本身就是的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
婚外性行为历史悠久,可以说是婚姻这一形式的伴生物,社会对其评价却有一个演变过程。如我国唐代并不视婚外性行为为越轨,很多人视其为一种风尚,宋以后婚外性行为被视为异端而加以禁止,如婚外男女性交被称为“通奸”、“私通”,施以重刑。长期来对性的压抑十分严重,在距今不远的特殊年代,性更是不敢涉及的字眼,只要接触到性字,就是作风问题,就是道德败坏。从这一意义上说,对婚外性行为的宽容,表明了社会的进步。
1980《婚姻法》和1980年开始提倡和推行的独生子女政策,客观上推动了中国人性观念的巨变。1980《婚姻法》规定了准许离婚的条件:感情确已破裂。大家认识到:爱情是婚姻的灵魂,爱情应置于婚姻之上,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独生子女政策则确认了这样一个事实:人们过性生活,不再仅仅是为了生儿育女,而且不允许仅仅为了生儿育女。
避孕技术实现了性与生育的分离,人们不再有意外怀孕和生育的压力,可以轻松地享受性所带来的快乐。交通工具的发达,网络和移动通信的普及,更是给婚外性行为大开方便之门。
从有关资料反映,我国的婚外性行为已是很普遍的现象。这从网络流传的搞笑而真实的“全国二奶大奖赛2008年春季九项冠军”可见一斑:
1、数量奖:原江苏省建设厅长徐其耀,情妇146位;
2、素质奖:原重庆市委宣传部长张宗海,常年在五星级酒店包养漂亮未婚本科女大学生17人;
3、学术奖:原海南省纺织局长李庆善,每次做爱后撰写性爱日记、采集女人身上毛发,共写下性爱日记95本,采集情人身上的某某标本236份;
4、青春奖:原四川乐山市长李玉书,20个情人年龄都在16~18岁,其中有中专生,也有大学生;
5、管理奖:原安徽省宣城市委书记杨枫,用MBA知识管理使用77个情人;
6、挥金奖:原深圳市沙井银行行长邓宝驹,仅“五奶小青”一人,800天就花了1840
万元,平均每天23万元,每小时1000元;
7、团结奖:原福建省周宁县委书记林龙飞,为其22名情人共办群芳宴,并设30万元的佳丽奖;
8、和谐奖:原海南省临高市城管大队长邓善红,有6个情人,生6个孩子。
9、干劲奖:原湖南省通信局局长曾国华,向自己的5位情妇写下保证书,60岁前与每个情人每周过性生活三次。
2007年底,胡紫微在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改名为奥运频道的新闻发布会现场抖出丈夫张斌正在发生婚外情。而“艳照门”事件,除了涉黄,换个角度看是一起典型的多性伴婚外性行为事件。
《新世纪周刊》2008年中国人情爱状况调查的第二部分,对于多性伴的网络调查显示,在生活中有4个以上性伴侣的占受调查总人数的28.11%,2个、3个的分别占10%多。今年4月“首届北京国际优生优育计生用品展览会”上,著名性学家马晓年教授发布了《中国女性性福指数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的一项结果显示,29.1%的女性有2-3个性伙伴,9.1%的有3个以上性伙伴。也就是说,约有40%的人有出轨或者婚外性行为。
从客观上看,婚外性行为确实影响了人们的主流道德观念,冲击了既有的社会秩序,还可能诱发(或本身就是)违法犯罪。可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社会、公众对婚外性行为越来越宽容,对一般的婚外性行为、一般人的婚外性行为主要依靠道德调整和个人自律,只有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婚外性行为或者特殊人群的婚外性行为才由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来调整和规范。
二、人们对婚外性行为的称谓
现实中婚外性行为五花八门形式多样,人们对婚外性行为没有统一的称呼,且大多不是法律概念。现概括、罗列如下:
1、情人、一夜情
情人一般是指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婚姻之外有性行为的男女。情人的本质在于他们之间不是性与金钱、财物的交换,不以婚姻为指向。有的把工作上是助手的情人称之“小密”。
男女只是一夜(次)或数夜(次)发生性行为,不存在钱和性交易的称之“一夜情”。
2、外遇
外遇,顾名思义就是指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性行为。外遇又被称为出轨、婚外情、婚外恋,男性外遇被称为偷腥族,女性称为出墙族。
3、婚外恋
婚外恋,一般泛指婚姻以外的男女恋情、两性关系。
4、偷情
偷情大多数是以性为结合的基础,互有好感,但没有很深的感情或爱情。偷情方式主要是一夜(次)情、几夜(次)情,之后好聚好散。但也有人会将偷情发展成为长期的婚外恋,因此人们往往将偷情混同为婚外恋。
5、第三者
第三者,是指与有配偶者有两性关系,也可能是没有两性关系而有亲密情感的人。
典型的第三者应当是指希望与某一有配偶的异性结婚或导致对方原有婚姻关系破裂的人。
6、通奸,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己有配偶的人之间自愿暗中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
7、同居,是指男女长期或暂时共同居住生活,包括性的结合。
同居分为二种情形: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是指无配偶的男女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
8、姘居
姘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同居,共同生活,但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目的,男女双方虽然同居,却不是持续稳定的生活,而是随时可以自由拆散。姘居当事人的性关系不以金钱、财物为纽带,有的还有一定的感情基础。
9、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末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以配偶相待,性生活、生育、相互扶养等与夫妻相同,但是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欠缺婚姻的形式要件。
10、婚前性行为、试婚
婚前性行为一般是指准备结婚的无配偶男女之间发生的性行为。
试婚也可以归类于婚前性行为,但又与一般的婚前性行为不同,因为试而不是准备结婚,对是否结婚一开始就不确定。试婚,打破了婚姻的严肃性,受到道德谴责。
11、包二奶、养二爷
包二奶,“二奶”就其本义来说是指夫所纳之妾。现实生活中,“包二奶”有特定的含义,即指有配偶的男子供养妻子以外的其他女子,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女方一般只与该男子保持这种关系。
养二爷,是社会发展出现的新现象,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性的社会经济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包养情夫有了可能。养二爷是指有配偶的女子供养丈夫以外的其他男子,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男方一般只与该女子保持这种关系。
12、包养情妇、包养情夫
包养情妇一般就是指包二奶。
包养情夫一般就是指养二爷。
13、换偶、换情人
换偶就是二对或多对夫妻相互交换配偶进行性行为。换偶也称为换妻,但女性主义者认为换妻带有明显的性别歧视,称为换偶更容易让女性所接受。
换偶已严重冲击了道德底线。
换情人,就是二对或多对情人相互交换性交,此后原来的关系不变。
换偶、换情人有可能构成聚众淫乱。
14、3P
p——person也就是中文“人”的意思,所谓3p就是三个人一起发生性关系,一般是指两男一女,而且特指一对有情感关系的男女与另外一个男子进行的共同的性行为。3P涉嫌聚众淫乱。
15、乱交
乱交,即随意选择性伴侣的行为,一方往往同时和许多人保持性关系。
16、卖淫嫖娼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
17、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这里特指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情形。刑法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也就是说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自愿发生两性关系,也是强奸。
18、重婚罪
重婚罪,指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19、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他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20、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是指为首聚众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21、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22、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以上种种婚外性行为概念并非严峻的定义,互有交叉,互有包含和重叠。
三、婚外性行为的法律后果
从调整婚外性行为的法律法规(包括党纪政纪)角度去区分,可以将婚外性行为(包括由此引起的违法犯罪行为)分为五类,下面予以分类并列出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刑法(同时党纪、政纪)调整的婚外性行为。
1、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刑法》第236条第一款规定,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重婚罪
重婚罪,指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犯罪人有二类:一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他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现役军人,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有军籍的学员。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军人、残废军人、和在军事机关工作而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以及因犯罪被判刑在执行刑罚仍保留军籍的人,都不是现役军人。
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它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关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关系。同居既不同于事实婚姻,也不同于通奸。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不能认定为犯罪。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骗取结婚登记或者虽未登记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形成事实婚姻。
《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是指为首聚众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二是淫乱。聚众,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指挥、策划下,纠集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淫乱,主要是指聚集男女多人在一起进行性交,即群奸群宿,在同一处所换偶性交,等。
《刑法》第301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5、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刑法》第360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6、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刑法》第360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党纪、政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第150条规定 ,……重婚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159条规定,进行淫乱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31条规定,……组织、支持、参与……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二)行政法(同时党纪、政纪)调整的婚外性行为。
7、卖淫嫖娼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
行为人主观上已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按卖淫嫖娼行为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四、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注:己被《治安管理处罚法》代替)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1条规定,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56条,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1条,……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8、非法姘居
非法姘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同居,共同生活,但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目的,男女双方虽然同居,却不是持续稳定的生活,而是随时可以自由拆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姘居的,应责令其立即结束非法姘居,并具结悔过;屡教不改的,可交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酌情予以治安处罚;情节恶劣的,交由劳动教养机关实行劳动教养。”
(三)民法调整的婚外性行为。
9、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以前称之为非法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主要是指“包二奶”、“包二爷”等情况。
《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准予离婚的理由之一,《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般来说并不触犯刑法,但《刑法》也有特别规定,《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多长时间才算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还没有司法解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规定可资参考:《婚姻法》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
10、同居
同居即指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即以前的事实婚姻,以前对此也称为非法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四)党纪、政纪调整的婚外性行为。
11、通奸
通奸,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己有配偶的人之间自愿暗中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
通奸的双方,对内不共同生活,对外不以夫妻名义活动。最主要的是,通奸与重婚、同居等的根本区别在于它的隐秘性,当事人不愿被人得知他们的关系,他们没有夫妻名份和权利、义务。虽然有些人的通奸在一定范围内被人知晓,但这是出于当事人意愿之外的原因。
《婚姻法》中没有通奸的概念,也没有禁止通奸的规定,一般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
但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0条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151条规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2、包养情妇(夫)
包养情妇,是指有配偶的男子供养妻子以外的其他女子,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女方一般只与该男子保持这种关系。
包养情夫,指有配偶的女子供养丈夫以外的其他男子,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男方一般只与该女子保持这种关系。这是社会发展出现的新现象,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性的社会经济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包养情夫有了可能。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0条规定,……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9条,(三)包养情人的;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五)其它婚外性行为。
上述十二种以外的婚外性行为,对于其它婚外性行为,依靠的是道德调整和当事人个人自律。
四、性行为的道德标准
虽然人是身体的主人,成年男女自愿发生性行为是个人的私事,但并不只是发生性行为男女两人的事,一般均涉及自己也涉及他人,故应遵循社会基本准则。法律所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其要求也低于道德要求。所以说,在性行为的范畴,道德比法律有着更重要的意义。性道德标准是指导人们性行为的最基本的原则。性道德虽不具有强制性,但其产生作用的极其广泛和重要。性道德标准多种多样,有人提出了性道德评判四原则,笔者觉得很有道理,现概括如下:
1、自愿原则
正常的性行为,必然要有一男一女才能完成,性行为应该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上,而不应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尤其是男方对女方的强迫。自愿的原则有其重要意义。如违反妇女意志进行性行为,就可能构成了强奸。
2、无伤害原则
男女两人之间的性行为不能伤害其他人的幸福,不能损害自己或对方的身心健康,不危害社会。
3、爱情原则
人类区别于动物,就在于人类具有超乎动物的思想与情感,在性活动中对性对象具有爱情,才是道德的。
4、婚姻原则
性行为发生在合法婚姻内,才是符合道德的。
而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李银河提出了性权利三原则的概念:自西方性革命后,有一个逐渐被广泛接受的新的人权观念,那就是人类性活动中的三原则,只要不违背这三个原则的性行为就属于人权范畴,就不应受到制裁。这三个原则是:第一,自愿;第二,在私秘场所;第三,当事人均为成年人。换言之,一切在自愿的成年人之间在私秘场所发生的性行为将不受制裁,属于应受保护的人权范畴。
李教授的性权利三原则受到许多人的批判,认为淫乱、卖淫嫖娼、换偶、一夜情等性行为可能符合性权利三原则,但这些性行为破坏社会正常的伦理秩序,使人们内在的道德和羞耻感丧失,最终败坏社会风俗,危及社会和谐,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笔者觉得,李教授的性权利三原则有其合理性,具有前瞻性。其解决的是不违背人类性活动三原则的性行为应不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的问题,与是否符合性道德规范是二码事。但尚不适合我国目前的国情,与我国传统性道德也不相吻合,应该缓行。
五、对婚外性行为的立法思考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允许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现象的存在,任何人在同一时间只能有一个配偶。在一夫一妻制社会中,对婚外性行为均持否定态度。但在现实中,婚外性行为又大量的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无可否认,婚外性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众多的负面影响有目共睹的,对其放任自流肯定是不行的。
有人希望借助法律的强制力能更有效地制约婚外性行为。但是,一项法律义务的设定必须慎重,一项法律的出台必须具有理论基础,也应具有操作性。而且婚外性行为的大量出现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它同时也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社会问题。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值得我们思考,虽然婚外性行为对婚姻关系中的无辜一方造成了巨大痛苦,遭到受害人的竭力反对, 但是就整个社会而言,对婚外性行为的态度却是越来越宽容了。
人有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性行为是人们支配自己身体的表现。从这个角度讲,发生婚外性行为是在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他人不得干涉。
但是,任何权利都是不能滥用的,性的权利当然不例外,如果如果行使性权利不顾社会公共利益,不顾性对象的意愿和第三者的利益,那就具有社会危害性。
婚外性行为为传统道德所不耻,是立法时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两者有密切的联系。法律在本质上就内含一定的道德因素,但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也就是说,虽然法律会反映一定的道德内容,但法律只是反映最低限度的道德,不能把较高的道德要求法律化,不能用法律手段来对付所有违背道德上的行为。司法强行闯入个人生活中最具隐私性的领域,会造成对个人自由的严重践踏,继而伤及配偶子女等无辜。
可见,我国对一般人的婚外性行为、一般的婚外性行为主要依靠道德调整和个人自律,对特殊人群的婚外性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婚外性行为由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来调整的做法从总体上看是合理的。
但是,现行法律对一般人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的处理显得过于严厉,人们一旦涉及其中就会身败名裂。对于那些无直接受害人的违法犯罪,如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法律可以对其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可给予罚款,而不使用刑罚、治安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这样更符合社会发展潮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