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人物名字侵权
『壹』 如果我写本小说,里面涉及现实中的人名,名称,算不算侵权
这个问题我早已回答过了,如果只是姓名相同绝对不是侵权,现在那么多的小说,书里面人物的名字,现实中就没有么?关键是名字可以用,但是你不能写人家的事,比如,你写张三,然后你还就写现实中张三的事,这就构成侵权了。楼上的,你告诉我怎么算侵权,我的真实的名字在海岩的小说里出现了,我就能去告海岩侵权么?那本书来着?忘了?
『贰』 假设我的小说人物名字和别人小说人物的名字一样算抄袭或侵权吗
不算 但剧情一样 那可能就算抄袭了
『叁』 小说中的人物名字与别人小说主人公名字一样,算侵权吗
当然不算了 世界上同名的人那么多 难道后取的就侵犯了别人的姓名权吗?呵呵 不用太在意这个了 现在的小说中就有同名的现象啊 侵权问题一般是就情节而言的
『肆』 小说中人物名字和另外一个小说人物名字重名的话算不算侵权
应该不算吧
就像你的名字和另一个人的名字重名了也不算侵权啊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根据中国《著作权法》 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伍』 请问小说里的人物名字这么写算不算侵权
不会构成侵权,名字又不能注册专有,只要你别复制人家的故事情节就行了,太相似也不行
『陆』 小说内容相同,不同小说人物名字,算侵权么
算的,可以参考之前各网络作家及编剧状告于正侵权的案例
『柒』 小说人物名称与现实人物重名,算不算侵权
要看编者是否有意。若是名家写的小说与现实人物名字雷同,那不算是侵权。
『捌』 公司用小说或者电影里的人物姓名取名字会不会侵权
不属于侵权行为。
文艺作品享有著作权,但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不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使用小说中的著名人物作为公司的名称,不成立侵权。
您说的“动画作品中的知名主视觉形象(如人物,物体)”其范畴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第三条中的作品范围,但是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玖』 小说中用游戏中人物的名字算不算侵权
不算。。。
如果算的话,那谁还敢写同人小说啦~~~
世界上同名同姓的人多哩!就算有人说你装不知道不就行了嘛~~~~
听姐姐的。。。没错!
『拾』 用小说里的人物名字命名产品 侵权吗 比如百晓生牌的衣服 之类的
1、
小说
中的人名基本为虚构的,它也不能代表整个作品,所以,使用它应当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问题。
2、参考一下侵犯著作权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